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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3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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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立法目的)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特設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2條(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
  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
  五、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
  七、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
  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6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