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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6: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10009197號 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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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適用對象:因應檔案法第28條於97年7月之修正,業排除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之適用,爰配合修正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及公立大專校院一般行政業務之檔案。
 (二)增列清理處置:其內涵包括「機關永久保存」、「依規定程序銷毀」、「屆期後鑑定」及「列為國家檔案」等4種情形。
 (三)修正項目名稱:如為避免與議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混淆,修正「議事管理」項目名稱為「會議管理」。
 (四)修正保存年限:考量機關檔案清理效益並符應實務需要,以及配合相關法令期限規定,修正部分項目之保存年限。
 (五)增列部分子項目:為符實務運作需求,增列檔案移交之子項目,以規範檔案移交過程性文件之保存年限。
 (六)修正內容描述文字:如修正檔案點收項目之內容描述為「歸檔清單、逾期歸檔案件稽催表(單)等相關文件」。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毋庸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說  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適用對象:因應檔案法第28條於97年7月之修正,業排除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之適用,爰配合修正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及公立大專校院一般行政業務之檔案。
(二)增列清理處置:其內涵包括「機關永久保存」、「依規定程序銷毀」、「屆期後鑑定」及「列為國家檔案」等4種情形。
(三)修正項目名稱:如為避免與議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混淆,修正「議事管理」項目名稱為「會議管理」。
(四)修正保存年限:考量機關檔案清理效益並符應實務需要,以及配合相關法令期限規定,修正部分項目之保存年限。
(五)增列部分子項目:為符實務運作需求,增列檔案移交之子項目,以規範檔案移交過程性文件之保存年限。
(六)修正內容描述文字:如修正檔案點收項目之內容描述為「歸檔清單、逾期歸檔案件稽催表(單)等相關文件」。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毋庸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