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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政風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00009422號 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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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準表內增列「清理處置」欄位,清理處置包括「機關永久保存」、「依規定程序銷毀」、「屆期後鑑定」等3種情形。
1、屬涉及刑事責任之貪瀆與洩密案件查處、重大危安事故處理者,列為「屆期後鑑定」。
2、其餘項目依其永久或定期保存年限,列為「機關永久保存」或「依規定程序銷毀」。
(二)項目名稱及內容描述修正:配合相關法令用語及實務運作情形,綜合業務、預防業務、查處業務、公務機密維護業務、機關安全維護業務、風紀視察業務、法令規章等主題,酌修部分項目名稱及內容描述文字。
(三)保存年限調整:
1、考量行政稽憑價值及人員定期輪調適應業務需要,政風狀況評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審查作業子項目1、獎勵廉能、查處措施子項目2、專案及一般查處子項目1、重大危安事故處理等項目之保存年限酌予調高。
2、為符實務需要,安全維護措施、案件調查及處理子項目2、風紀工作指示、法令及釋疑子項目2等項目之保存年限調降。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毋庸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政風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說  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準表內增列「清理處置」欄位,清理處置包括「機關永久保存」、「依規定程序銷毀」、「屆期後鑑定」等3種情形。
1、屬涉及刑事責任之貪瀆與洩密案件查處、重大危安事故處理者,列為「屆期後鑑定」。
2、其餘項目依其永久或定期保存年限,列為「機關永久保存」或「依規定程序銷毀」。
(二)項目名稱及內容描述修正:配合相關法令用語及實務運作情形,綜合業務、預防業務、查處業務、公務機密維護業務、機關安全維護業務、風紀視察業務、法令規章等主題,酌修部分項目名稱及內容描述文字。
(三)保存年限調整:
1、考量行政稽憑價值及人員定期輪調適應業務需要,政風狀況評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審查作業子項目1、獎勵廉能、查處措施子項目2、專案及一般查處子項目1、重大危安事故處理等項目之保存年限酌予調高。
2、為符實務需要,安全維護措施、案件調查及處理子項目2、風紀工作指示、法令及釋疑子項目2等項目之保存年限調降。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毋庸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政風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