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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力字第1041100154號 函
法規體系: 人力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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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我國所得分配趨勢,縮減所得差距,協調及督導各部會相關計畫之推動,特設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交辦所得分配改善計畫之審議。
(二)各部會提報改善所得分配措施之協調及整合。
(三)其他有關改善所得分配重要事項之審議及協調。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政務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三人至十四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至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勞動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本院性別平等會中社會專業人士或婦女團體代表之委員一人。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專案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首長、代表或業務主管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相關幕僚工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兼辦。
八、本小組下設工作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並由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之本小組委員依議題指派相當於司、局、處長級人員出席會議。
九、本小組會議討論之議題,由院長、副院長交辦,或由各部會提案。必要時,得由工作小組先行召開協調會議研商,再提報本小組會議報告、討論。
十、本小組委員及相關幕僚工作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