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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力字第1071100707號
法規體系: 人力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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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我國所得分配趨勢,縮減所得差距,協調及督導各部會相關計畫之推動,特設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交辦所得分配改善計畫之審議。
(二)各部會提報改善所得分配措施之協調及整合。
(三)其他有關改善所得分配重要事項之審議及協調。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政務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三人至十四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至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勞動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本院性別平等會中社會專業人士或婦女團體代表之委員一人。
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專案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首長、代表或業務主管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相關幕僚工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兼辦。

八、本小組下設工作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並由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之本小組委員依議題指派相當於司、局、處長級人員出席會議。

九、本小組會議討論之議題,由院長、副院長交辦,或由各部會提案。必要時,得由工作小組先行召開協調會議研商,再提報本小組會議報告、討論。

十、本小組委員及相關幕僚工作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