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檢送「國家發展委員會行動電話及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修正規定1份。
說 明:
檢送「國家發展委員會行動電話及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修正規定1份。
國家發展委員會行動電話及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發秘字第104180087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發秘字第1081800013號函修正
-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建立公務用行動電話及電話通信費處理標準,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 本原則所稱行動電話通信費,指行動電話門號之月租費、通話費、簡訊費、傳輸費、網際網路費等費用。
- 本會提供公務用行動電話話機適用對象及報支額度: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不設上限。
- 一級單位主管(含兼任相當一級單位之任務編組主管及實際綜理一級單位業務者,以下同):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為上限(含手機及購新機時加購電池、充電器、保護貼、保護套等費用)。
- 有特殊需要者,專案簽准。
- 依採購程序申請核准購機後,由使用者自行或秘書室辦理採購,並依本會財物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登帳及妥為保管。如調為非適用對象之職位、離職及退休時應繳回。採購金額如逾購機報支額度,其差額由使用者自費補足,且財物所有權全部歸本會所有,並登錄本會財產或物品帳下。
- 公務用行動電話及公務門號以購機優惠方案取得者,於該優惠方案門號租期未屆滿且行動電話未逾使用年限前,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外,不得再申請購機。
- 公務用行動電話不得出借或轉用,如損壞、遺失、報廢,應依本會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 適用對象以一人一機一門號為原則。
- 以本會名義登記之行動電話門號,由本會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其每月額度上限如下: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不設上限。
- 主任委員室機要人員、負責國會及新聞聯絡科長級以上主管:一千五百元。
- 一級單位主管:一千元。
- 國會外勤及新聞聯絡人員:一千元。
- 其餘人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因業務特殊需求致行動電話通信費超過本會負擔額度之部分,得檢具帳單及通話明細,另行簽報主任秘書核准後核實報銷。
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季節性、重大專案計畫,得於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使用以本會名義登記,提供不特定人員或二人以上共同使用之公務用行動電話機,並由本會全額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
本會首長宿舍電話之通信費由本會全額負擔。
國際通信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外,應經專案簽准或因公務需要填具「國際通信費發話單」(如附件一)經發話單位主管核准者,始得由本會核實支付。
- 職務調整或離職者,如有繼續使用原公務行動電話門號之需要,應填具「行動電話號碼異動申請單」(如附件二),經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辦理相關電信業務。
- 本會與電信廠商簽訂之優惠價格契約因故提前解約,所衍生之違約金等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但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提前解約者,該費用經使用者專案簽奉主任秘書核定後,由本會負擔。
- 本會同仁國外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有上網需求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出差地點能配合國內電信公司漫遊服務者,以開通漫遊為原則。
- 出差地點無法配合國內電信漫遊服務,或使用國內電信公司漫遊行動上網費率較高者,由出差人購買無線網卡使用,並核實報支。
本原則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已由本會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者,除於生效後原與電信公司簽訂之優惠方案合約期間屆滿或有職務調整者外,其通信費每月限額,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