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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稅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60009008號 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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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旨揭基準表適用於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及其所屬業務性檔案,以及機關受委託辦理稅捐稽徵代徵業務所產生之檔案。
二、本次修正旨揭基準表項目編號140301「稅籍管理」及140302「稅籍資料清(簿)冊管理」之房屋稅籍資料部分,請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注意房屋稅外業清查系統之異地備援、可讀性、有效性等電子檔案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房屋稅籍記錄表電子檔之永久保存。
三、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區分表如已經本局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四、檢附稅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 »相關子法 »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