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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亞洲.矽谷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產字第1071000568號 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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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檢送「行政院亞洲.矽谷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1份。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調、督導「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發展物聯網產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創新創業驅動經濟成長,特設行政院亞洲矽谷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亞洲矽谷計畫推動方向與預算規劃之諮詢審議及協調。
  (二)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其他與亞洲矽谷計畫有關事項之督導及協調。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四人或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負責督導亞洲矽谷計畫之政務委員一人或二人。
  (二)經濟部部長。
  (三)科技部部長。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委員會業務;相關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兼理之。
五、本委員會以每季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列席。
六、為徵集民間對亞洲矽谷計畫推動之意見,強化亞洲矽谷計畫與民間之連結,本委員會得邀請具專業之產學研人士擔任諮詢委員,提供意見。
七、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諮詢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