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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才政策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院臺教字第1060166625號
法規體系: 人力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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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全面盤整人才培育、供需、延攬及留用等議題,並統籌、策劃及協調人才政策,建立跨部會協商機制,俾督導各部會逐步落實相關計畫,特設行政院人才政策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人才政策與重大措施之籌劃、協調及諮詢審議。
 (二)人才政策計畫、措施及執行情形之督導。
 (三)其他有關人才重大政策之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內政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勞動部部長。
  (八)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衛生褔利部部長。
  (十)文化部部長。
  (十一)科技部部長。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十四)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第十六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十六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代表 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報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首長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為辦理幕僚作業,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派兼之。

六、本會報討論之議題,由本院交辦,或由各部會提案。必要時,得由工作小組先行召開會議研商,再提報本會報報告或討論。

七、本會報得視需要,由召集人指定成立專案小組,協調推動特定專案。專案小組之執行長由召集人指派之。

八、本會報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