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檢送「國家發展計畫編擬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二、有關本案涉及之相關規定,請相關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修正作業。
一、為統籌規劃國家發展政策,編製國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國發計畫),依據行政院核定「國家發展計畫編擬調整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發計畫之編擬,應秉持總統治國及行政院院長施政理念,擘劃國家發展願景,確立國家發展方向,並訂定總體發展目標及策略,以引導及整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相關政策、計畫,使國家整體資源有效配置。
三、國發計畫配合總統任期,以四年為一期,適時檢討修正;因應國家發展特殊情勢,必要時得調整期程。
四、國發計畫之編擬,於計畫實施起始日前二年啟動,計畫草案於總統新任期開始二個月內陳報行政院核定。編擬期間應公開徵詢民意,以形成國發計畫。
國發計畫編擬作業細部工作及時程規劃,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另定之。
五、為辦理國發計畫編擬作業,由國發會成立計畫編擬專案小組,進行計畫編撰及相關協調事宜;其設置要點,由國發會另定之。
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應配合國發計畫編擬作業,就主管業務提供相關資料,並成立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之機關內部計畫編擬小組,辦理相關事宜。
六、國發計畫應提經國發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呈報總統。
七、國發計畫應提供各機關作為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及預算編製之重要參據。為配合各機關計畫及預算之推估及編製時程,得事先提供國發計畫構想或初稿。
八、為強化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與國發計畫之連結,中程施政計畫應列示與國發計畫之關連性,並納入中長程個案計畫與其他重要計畫項目及未來四年分年概算數。
九、為強化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與國發計畫、施政計畫之連結,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編擬,應敘明與國發計畫、施政計畫之關連性;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應確認落實國發計畫、施政計畫。
十、各機關應就施政計畫辦理績效評估,並就中長程個案計畫建立計畫之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機制,以落實國發計畫所揭示之國家發展願景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