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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發秘室字第107180043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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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辦法:
壹、總則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文處理品質,增進行政效能,   特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公文處理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等規定辦理。
三、 本會公文處理作業,由秘書室負責總收發;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簡稱登記桌)負責其收發業務,如有異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實交代接任者,並知會秘書室。
四、 公文承辦單位,應確實掌握公文處理時效,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 特急件:隨到隨辦,依限完成。
(二) 最速件:一日。但緊急情況須限時完成者,依其時限辦理。
(三) 速件:三日。
(四) 普通件:六日。
(五) 立法委員質詢案:文到七日內。
(六) 人民陳情案件:六日。但如屬行政院院長信箱及本會電子信箱之信件,五日。
(七) 限期公文:來文或依其他規定定有期限之公文,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五、 監察院糾正、調查案,及立法委員質詢承諾事項、立法委員書面質詢事項,應儘速處理,依限辦復。
六、 文稿陳核應按本會分層負責授權規定明列批示或核判層級,並辦理逐級核閱;文稿經核判後,應退還原承辦單位依判行文稿修正電子檔後,送總發文或單位登記桌辦理發文。
七、 公文承辦人製作公文,其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品、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錯誤遺漏者,由承辦人負其責任。
八、 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訴願案件,原則上以「案」為單元管制統計。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號,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按一般公文創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一併歸檔。
九、 公文採線上簽核者,依本會「線上簽核作業原則」(如附件一)辦理。
十、 機密檔案處理依本會「機密檔案管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十一、 機密案件辦理解(降)密作業,依本會「機密案件解(降)密作業一覽表及其各類案件作業程序參考範例」(如附件三)辦理。
貳、收文處理
十二、 總收文
(一) 本會公文原則均應編定公文文號。但下列文件,得逕送承辦單位或指定人員簽收,不予編號:
1、 非業務關係之定期表報或例行表冊。
2、 贈送書刊、資料、商業性推銷品件、演講及研討會海報通知、致贈謝函及無關本會公務且辦畢後無保存必要之文件。
(二) 傳真及電子文件經收文編號,得視為正式公文。
(三) 公文總收文號應按年度順序編號,並於公文管理系統詳實登錄。未經編號之收文,應先送總收文編號登錄後再行處理。
(四) 紙本來文得於收文時先行掃描,並分文以線上簽核方式辦理。
(五) 公文採用收發文同號,已掛總收文號或單位收文號之文件,如需發文時,不另以創號發文,便於控管公文辦理情形。
十三、 單位收文(單位登記桌):
(一) 單位收發人員負責辦理該單位公文收發、登錄、查詢及單位稽催統計等事項。
(二) 單位收發人員收受編定單位收文號之公文,經點收登錄後,應立即送請單位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不得積壓。
(三) 單位收發人員就收受之公文,認為非屬該單位承辦者,應具體說明不收文理由,建議改分單位,並於八個工作小時內退回總收文;如未於時效內辦理退文並敘明理由者,應收文辦理。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敘明理由交由秘書室陳請主任秘書協調判定。
(四) 本會內部簽辦之內部行文單及簡易便簽,除因來文簽辦者外,其餘案件由各單位收發自行收存,得不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參、公文核擬
十四、 作業要求:
(一) 承辦人員辦稿時,附件請檢點清楚,隨稿附送。附件不隨文送出者,請於文稿註明「附件另送」,並於補送附件時,於附件封面註明○○字○○號之附件。
(二) 未能如期辦畢之公文,應於待辦日期屆滿前,敘明理由辦理展期;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展期七日內由科長批核;八日至三十日由單位主管核定;超過三十日者,應改申請專案。
(三) 限期案件有變更公文管理資訊系統所定限辦日期之必要者,由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通知總收文辦理,並留下紀錄。
(四) 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經科長核定後,得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十五、 陳判公文流程如下:
(一) 陳主任委員案件:依本會業務督導分工,先陳督導該項業務之副主任委員;如案件涉及其他副主任委員督導部分,加陳該副主任委員後,再陳指定副主任委員轉陳或核定、判發。
(二) 副主任委員核判案件:依本會業務督導分工,陳督導該項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核定或判發;如案件涉及其他副主任委員督導部分,加陳該副主任委員,再陳督導該項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核定或判發。
(三) 如遇緊急具政策性、時效性或人事機敏案件,承辦單位得逕陳主任委員或督導該項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核判,並得於核判後補陳其他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補會相關單位。
十六、 各單位辦理他機關來文需同時函轉本會各單位及檔案管理局知悉或回復意見等類型案件,以採本會書函或單位書函單一文稿發文方式為原則。
十七、 除重要政策、法令或行政指導,須以正式公文轉知本會所屬各單位及檔案管理局遵行辦理者外,其餘視業務重要性及時效需求,以單位函、內部行文單及電子郵件通知各單位辦理或參考,並建議優先採電子郵件通知之方式;如屬公告本會所有同仁周知不須辦理者,公布於本會內部網路之公布欄。
肆、發文處理
十八、 簽陳行政院院長之公文涉及人事、經費或組織者,應先會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等主管機關後,再陳核院長;其於主任委員簽核後,至遲於翌日送院。
十九、 主任委員交辦之函件及副主任委員主持之各種會議,承辦單位已先洽妥開會時間者,得由主任秘書代決行或核判。一般例行性、洽悉性之公文書,得由各單位主管斟酌核判。
二十、 以本會主任委員名義行文者,應以其法定職稱「主任委員」稱之,無須冠「兼」字。
二十一、 經總發文後之原稿件,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應於稿面加蓋「已紙本發文」「已電子交換」或「已發」章戳,並將繕發後之稿件,併同總發文歸檔清單逕送歸檔;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陳」或「發後補會」者,應退還承辦人員自行辦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