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員工協助方案各項諮詢(商)資料正確使用及維護員工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諮詢(商)資料,包括諮詢(商)服務申請表、紀錄表、相關書面資料、電腦處理資料、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三、本會委託專業機構提供同仁諮詢(商)服務,各項諮詢(商)資料專業機構應依編號密件收存,並自個案結案日起保存十年,保存年限屆滿,應予以銷毀。
四、各項諮詢(商)資料應保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五、諮詢(商)資料之調閱:
(一)當事人:除諮詢(商)資料可能對其產生誤導或不利影響者外,保管單位不得拒絕。
(二)合法監護人或其他人士:應視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審酌當事人最佳利益,並徵得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