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指導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符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五條所定一定金額者,應依本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前項不誠信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法人團體或相關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員工、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四、本指導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下列行為:
- (一)行賄、收賄及洗錢。
-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六)其他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之行為。
- 五、本指導原則所稱利益,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及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包括在內。
- 六、財團法人應遵守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本法相關規章或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以落實誠信經營。
- 七、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八、財團法人所定誠信經營規範,應依前點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清楚且詳盡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括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 前項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應符合財團法人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並分析業務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及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 九、財團法人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 (七)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 十、財團法人應於其相關規章及對外文件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業務活動確實執行。
- 十一、財團法人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杜絕不誠信行為。
- 財團法人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應包括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十二、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提供正當檢舉管道,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