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基準表適用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不含局本部與第一新建工程處及第二新建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不含局本部及所屬新工工程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暨所屬與各鄉、鎮、市、區公所之道路(公路、市區道路、農路、產業道路及其他道路)改善、修復及養護業務檔案。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轉知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轉知各區養護工程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與各鄉、鎮、市、區公所。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道路養護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並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併參, 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archives.gov.tw)⁄認識我們⁄文檔法規⁄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