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內政部109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90241267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表修正部分項目如下:
(一)適用範圍增列文字「檔案之電磁紀錄應永久保存者,應確保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
(二)主題編號0704之項目編號070401「國籍申請與證明」,新增備註「電磁紀錄,應永久保存」。
(三)主題編號0708之項目編號070801「戶籍人口統計」,新增備註「1.103年以後產生之紙本檔案保存年限5年,清理處置為依規定程序銷毀;2.電磁紀錄,應永久保存」。
三、檢附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適用範圍、主題編號0704、0708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基準表各1份,併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供參,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chives.gov.tw)\認識我們\文檔法規\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