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核定之「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一百十四至一百十七年)」辦理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推動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經營需要,進行既有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所需室內、室外之基本裝修(含室內現場施作固定家具)及空調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
(二)營運相關設備及在建工程,不予補助。
四、補助額度: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以三案為限,每案補助經費原則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額度將依本會複審會議核定補助金額為準,後續實際執行經費如有超出核定補助金額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措。每案之室外補助經費比率,以實際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二)前款補助經費上限,離島地區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山地原住民地區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萬元;平地原住民地區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
(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財力狀況分級編列相對配合款支應。第一款補助依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時間:依本會另函通知之期限為準。
六、申請程序:
(一)初審會議: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與提案計畫有關單位、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方創生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等,依第七點「提案及審查原則」等規定辦理初審作業並排列優先順序。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初審意見及依初審意見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等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提送本會辦理複審。
(二)複審會議:由本會邀請相關行政機關、學者專家等辦理複審作業,核定補助金額;其複審作業時程及方式等事項,由本會另行通知。
七、提案及審查原則:
(一)計畫應以核定補助當年度可完工者為原則。
(二)計畫應具備明確可行之營運方案(包含營運主體、營運模式、預定委外營運時間、維護管理與人力配置、財務規劃等),並附具規劃設計及工程經費之估算方式等事項。
(三)計畫結合地方創生推動者(例如地方創生廊帶、地方創生計畫等),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四)計畫應符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精神,具永續性、公益性及在地共好效益,其應為合法建築、已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管理權,且未來使用內容應符合當地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
(五)計畫應考量日後管理維護成本負擔,注重建設項目與品質之實用及耐久性,優先採用節能減碳、通風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技術,並符合安全、耐震、性別平等及無障礙等基本條件。
(六)計畫應至少提出三項可具體量化之執行績效指標(如創造當地就業機會等);其指標應具創新性、合理性及符合地方創生政策意涵。
(七)本會得配合其他相關創生計畫或政策需要,衡酌年度經費情形逕為核定補助案件及金額,不受前二點及前六款規定之限制。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通知公告徵件期限截止前,檢附「提案計畫總表」(附件一)、「提案計畫書」(附件二)及「初審檢核表(經主辦局處首長代表簽章)」(附件三),及相關佐證文件連同正式公文向本會提出申請,公文及提案資料不齊全者,屆期不予受理。
(二)「提案計畫書」編製方式: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一式二十份,並以不超過二十五頁為原則。
(三)各提案計畫必要附件,包括: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已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同意使用函)等。提案申請補助之公有建築空間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公營事業機構租用者,應檢附自提案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九、撥款原則:
(一)本會補助地方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
1.第一期:完成發包後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完成委外營運及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檢附文件如下:
1.第一期:請檢附委外營運之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等文件(副本)、採購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文件(需加蓋關防)。
2.第二期:請檢附委外營運合約(副本)、經費結報表(附件四)、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載明日期)、執行進度證明文件(如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文件。
3.第三期:請檢附經費結報表、請款收據、執行進度證明文件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文件。
(三)提案申請補助之公有建築空間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公營事業機構租用者,應於申請第二期款時,一併檢附營運單位承諾建築空間完工後至少五年內作為地方創生相關用途使用之文件。
(四)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未涉及採購發包或無簽訂契約者,本會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補助金額以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比率撥付。
十、辦理結案注意事項:
(一)計畫應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並檢送經費執行明細表(附件五)、エ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設計監造服務費勞務未開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以付款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工程決算書影本(含工程結算書)及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會備查。
(二)計畫執行之賸餘款、逾期違約金、其他違約金及罰款等,應依本會就該案之補助比率計算所得金額,一併繳還本會;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還該款項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需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以足資證明結案文件代替。
十一、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計畫核定後次月起,按月至本會網站填報計畫最新執行進度表,本會將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必要時得以現勘等方式考核計畫實際進度,並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計畫執行進度經檢討認定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解決方案具體改善者,本會得視實際情況廢止該核定補助案,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應依規定繳回。
(三)受補助整修建築物之實際營運情形經考核認定未依計畫營運或進度嚴重落後,檢討後未能研提解決方案具體改善者,本會將列為爾後考量相關地方創生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其他:
(一)本會開始受理申請補助前,將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說明會,溝通提案理念,說明申請補助應注意事項,以利執行。
(二)計畫原則免附工程細部設計圖說,惟完成規劃設計後,相關工程細部設計圖說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始得辦理工程發包。
(三)提案計畫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近五年內有無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類似活化補助之情事,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者,如查核重複申請屬實,除撤銷該項核定補助,追繳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及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五)為配合地方創生政策需求,得逕依「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相關決議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六)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請提案者,不予受理。
(七)相關未盡事宜,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