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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與公務預算業務劃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發檔(計)字第111002657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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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明確劃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及公務預算之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編列基金預算之計畫與經費,應符合基金設立之目的及用途。

三、各項業務計畫於擬訂時應依其性質明確劃分,編列預算,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編列。

    名稱或內容相同之計畫,視為同一計畫。

四、同一業務計畫不得分由不同基金預算,或分由基金預算及公務預算同時編列。

五、計畫經費編列基金預算或公務預算應具穩定性,除因法規修正或循預算程序檢討核定者外,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