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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或政治檔案條例罰鍰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發檔(徵)字第1110015240A號令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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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五項或政治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情事,使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建立公平性,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違反促轉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人員
1. 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第二次違規,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第三次違規,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第四次違規,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 第五次違規,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6. 第六次違規,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7. 第七次以上違規,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機關(構)、團體、事業
1. 第一次違規,處二十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第二次違規,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第三次違規,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4. 第四次違規,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 第五次以上違規,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依促轉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或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違規,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違規,處二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違規,處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違規,處三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六次違規,處三百五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違規,處四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促轉條例或本條例所定情事,除依第二點及前點基準處以罰鍰外,得通知受處罰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善為止。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改善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其除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立即改善者外,應給予受處罰者三日至十四日之合理時間。

五、本會依本基準裁處罰鍰時,於審酌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資力,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必要者,得在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並於裁處書敘明理由,不受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定基準之限制。
為認定違規事實及罰鍰額度,本會得邀集學者或專家召開諮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