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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140001476號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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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適用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主管業務歸檔管理之法院類檔案,範圍含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業務、公務員懲戒、司法行政業務及法令規章等。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訂定函頒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函頒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本次為因應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司法院函頒修正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三十三點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配合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本基準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階段資料之保存年限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使用年度期限屆滿起算,爰新增項目編號080215子項目4之備註。(修正規定主題編號0802)

二、 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主文六:「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之意旨,有關刑事法院判決死刑之評議簿應改為永久保存,俾利刑事法院審理是類案件是否為一致決時有所參循,爰新增項目編號080511子項目4之備註。(修正規定主題編號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