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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雙語人才培育及打造英語使用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發綜字第1130802399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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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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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2030雙語政策計畫,鼓勵民間發揮創新能量推動英語學習、打造英語使用環境或相關組織國內外合作,以英語力加值專業力培育人才,厚植我國國民英語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有助於促進我國英語學習或推動相關組織國內外合作、場域或服務措施雙語化、技職培訓雙語應用、雙語人才培訓交流、開發回饋機制輔助英語學習等創新發展之計畫,且計畫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或國人強化英語力結合專業力之公共性,並就以下類組擇一申請:
1.活動類組:國際性活動、競賽、研習、展覽、展示及其他符合補助範圍之活動。
2.研發類組: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計畫。
(二)本會補助計畫不包括已執行完畢之計畫。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執行所需之規劃設計費、課程設計及教材研發、相關研習或活動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策展費、製作費、註冊費、保險費、版權費、數位課程帳號費、線上線下空間租借與佈置費、設備租借費、印刷費及其他項目等;本會經費僅用於經常門支出,不含政策及業務宣導、紀念品、軟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二)補助金額:
1.活動類組: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2.研發類組: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每項計畫每年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本會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並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指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經法院登記之社團法人證明文件) 一式十份;其為依法設立之公司者,並應檢附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如金融機構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一式十份,以郵遞(以郵戳為憑)或專送送達本會,逾期不受理。
(二)本會為因應政策需要或推動具時效性之計畫,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不受前款申請期間之限制。
(三)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 (詳述規劃構想、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並應說明創新之作法) 。
3.工作績效指標(此一指標將作為撥款之依據,請訂定合理可行之質化、量化指標)。
4.收支預算明細表 (應包括收入來源、支出用途及計算方式,請參考附件二格式) 。
5.執行期程。
6.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資料不全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同一單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案為原則。
(八)計畫期程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但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本會受理申請補助之案件,得邀集相關領域之業者、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第三點補助範圍及類組之規定;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二)審查標準:就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創新性及可行性,申請單位之專業執行能力、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整體效益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核通過者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經本會同意後簽訂補助契約辦理。
七、撥款及核銷:
(一)活動類補助案件經核定補助者,於計畫期程結束前二週且完成核定計畫之執行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研發類補助案件經核定補助者,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於計畫期程結束前二週且完成核定計畫之執行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逾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分二次撥付,第一次於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送收據或發票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第二次於計畫期程結束前二週且完成核定計畫之執行後,撥付尾款。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核銷撥款:
1.計畫期程結束前二週內,備妥成果報告(應含計畫效益、工作績效指標達成度、心得與建議等)及其他相關文件。
2.補助經費經會計師查核後,檢附公函(請註明補助款撥入之金融機構帳號及戶名)、經費結算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收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核定補助函影本)、領款之收據或發票,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四)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繳回;有孳息者,亦應核實繳回本會。
(五)執行成果未達原訂之工作績效指標者,本會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扣款。
八、督導、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及本會意見確實執行。本會將視需要派員實地查核,或請受補助單位提供進度報告。相關執行成效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如有變更計畫書之需要,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會申請變更,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經費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本會將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支用單據就地保存及查核:
(一)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取得之支用單據應自行留存,且應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竣後,依契約、申請須知、補助計畫核定函及其他相關規定,於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繳交經費結算明細表、領據(收據或發票)、期末成果報告書,辦理結案事宜,其有結餘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併繳回。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支用單據依經費結算明細表費用類別及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加裝封面,並於封面詳記類別與起訖之年、月、日及號數等。但下列各款支用單據未能同時彙訂成冊者,應列為附件並於冊內註明其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1.各種契約。
2.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3.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三)受補助單位對於自行留存之支用單據、帳簿,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遺失、損毀等情事者,應依有關規定自負其責。本會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自行留存之支用單據、帳簿,致有遺失、 損毀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本會得每年擇定三分之ㄧ以上之受補助單位,由本會派員(包括本會指派之會計師及專業團體) 實地查核其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及保存情形。經查核缺失較多者,得特別加強查核及督導或專案查核之。
(五)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審計機關及本會之查核作業,提供支用單據及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其經發現有未依原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前款支用單據及相關文件,包括補助款支用單據正本、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費用結報明細表及其他佐證文件;其支用單據查核事項如下:
1.支用單據是否依規定造冊,妥為收存及保管。
2.支用單據有無遺失、毀損現象。
3.補助款及自籌款實際支用情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補助款是否使用於核定科目之外其他用途。
5.補助款是否依補助用途及規定支用,有無虛報、浮報之情形。
(七)支用單據保存期限屆滿者,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銷毀時應造具銷毀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並報經本會同意後辦理銷毀。
(八)受補助單位遇有解散、合併或歇業等情事者,應函報本會申請送回支用單據,並依本會指示,將支用單據送回本會或其他指定地點留存。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計畫之網站、活動、相關影音及文宣資料等應視需要加註本會形象標誌。如涉及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計畫執行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不得與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款重複請領;違反者,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五)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已領取補助款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選資格或申請補助款核發。
2.計畫停止執行,或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未於本會所訂之期限內申請補助款核發,或雖依期限申請,惟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
(六)計畫終止:計畫執行過程中,受補助單位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願放棄而需辦理計畫終止,應敘明事由,報請本會同意,並應繳回未執行之補助款。
(七)本會補助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受補助單位應就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本會享有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十一、本要點相關規定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申請須知、契約、核定函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會並得視需要調整及補充,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