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行動方案)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特設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商及確認本行動方案。
(二)追蹤評估本行動方案執行情形。
(三)提出本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行動方案協調及推動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二人為共同召集人,一人由開放政府相關政策之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由民間代表擔任之委員相互推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行動方案相關政策及執行之機關副首長。
(二)本院或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本行動方案之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三)民間代表十人至十三人,以長期關注本行動方案相關議題或熟悉開放政府相關國際組織運作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為原則。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者,由本院院長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前點由機關副首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由民間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五、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共同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副首長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小組對外發言。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相關權責機關副首長負責,其幕僚工作並由該權責機關辦理。
工作分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相關資料,應以即時、便捷及易於取得之方式供民眾知悉。
九、本小組及各工作分組所需經費,分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各工作分組會議之權責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相關幕僚工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