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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淨零公正轉型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發社字第1141301184號
法規體系: 社會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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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零公正轉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八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為建構淨零公正轉型推動及公民參與機制,就我國推動淨零公正轉型相關方案、計畫及措施,提供建言,特設淨零公正轉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檢視2050淨零排放路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淨零公正轉型相關方案、計畫及措施推動情形。
(二)就我國推動淨零公正轉型相關方案、計畫及措施,提供建言。

三、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淨零公正轉型相關方案、計畫及措施之主責機關副首長。
(二)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及公民團體代表六人至十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產業界代表及公民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公民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相關資料,應以即時、便捷及易於取得之方式供民眾知悉。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