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落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以下簡稱編審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總結評估報告送核定機關備查及第四項擇案適時辦理複評作業之規定,爰訂定本
作業流程。
二、實施範圍: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總處、院(以下簡稱各機關)核定且執行完成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公共建設類及社會發展類),依本作業流程辦理。
三、備查機關:
(一)符合前點規定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備查機關為計畫原核定機關。
(二)前款計畫屬各機關自行核定者,得由原核定機關另訂備查作業流程。
四、總結評估報告之格式及內容: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共通性格式如附件;該報告提送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及需要,調整前開報告格式,並敘明調整原因。
(二)前款計畫如有工程標案、地理空間資訊點位者,應於總結評估報告內提報相關資訊,並自行增加章節說明。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得視辦理總結評估之實際需要,適時修正報告格式。
五、辦理流程及時程:
(一)國發會應預選年度應辦總結評估之計畫,經各部會確認增刪後定為待評估計畫,並應於計畫屆期之次年度(以下簡稱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待評估計畫主管部會轉
知主辦機關提送總結評估報告。
(二)總結評估報告提送時程:
1、屬行政院核定之待評估計畫,經主辦機關提送總結評估報告予計畫主管部會初評後,由主管部會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將該報告併初評意見提送行政院備查;其中為跨部
會之計畫者,由原計畫提報部會擔任主責機關,彙總提送總結評估報告至行政院備查。
2、屬各機關自行核定之待評估計畫,由主辦機關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提送原核定機關備查。
(三)複評作業:
1、屬行政院核定之待評估計畫,行政院得將其總結評估報告交議國發會審查,國發會得視計畫之重要性或執行期間之狀況,如輿情關注、具重大成果效益或計畫執行曾有相
當落差等篩選原則,擇案複評。
2、國發會辦理前目複評時,為強化複評作業專業評估,得邀集學者專家、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總處等相關會審機關召開會議討論,並視需要加邀相關
機關參與複評。
3、國發會辦理複評時,得視會審機關建議及總結評估報告之完整性,退請計畫之提報機關依限修正報告。
4、屬各機關自行核定之待評估計畫,各機關得擇案辦理複評,必要時亦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單位)召開會議參與。
(四)備查及上傳備查報告:
1、各機關自行核定之計畫,應由原核定機關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供備查清單供國發會一併簽報行政院知悉,並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至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以下簡稱GPMnet系統)上傳備查後之總結評估報告。
2、行政院核定之待評估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經國發會審查後簽報行政院備查,備查結果由國發會代擬代判院稿函復各機關,各機關應據以於前開備查結果函文到後三十日
內,至GPMnet系統上傳備查後之總結評估報告;未經國發會審查者,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上傳備查後之總結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