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臺申請數位遊牧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一、
為執行行政院吸引數位遊牧人才推動計畫有關數位遊牧停留簽證資格條件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免簽證待遇規定之外國人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且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三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數位遊牧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三、前點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獲發其他國家數位遊牧簽證,並可提出證明。
(二)年滿三十歲且最近二年任一年年收入達四萬美元。
(三)年滿二十歲未滿三十歲,最近二年任一年年收入達二萬美元。
四、申請人應檢附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與符合前點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書、效期六個月以上之外國護照及其他應備文件,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就前項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及一定條件,轉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後提供審查意見。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