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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所定一定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發力字第1141101480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人力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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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所定一定條件,係適用免簽證待遇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獲發其他國家數位遊牧簽證,並可提出證明。

二、三十歲以上,且最近二年之任一年年收入達四萬美元。

三、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且最近二年之任一年年收入達二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