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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檔案館施工申請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檔秘字第115002654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管理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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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檔案館施工申請管理注意事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本館)公共設施正常運作、環境清潔、保障員工、施工廠商、公眾之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工廠商:指受組室委託於本館範圍內施工之廠商。
(二)本館範圍:指本館館內各樓層、電梯、停車空間、廣場及戶外庭園等。
(三)施工:指在本館範圍進行下列作業之一:
1.新增、變更、拆除、維修或養護機電、空調、門禁、監控或消防等器械或設備。
2.公共區域維護事務:於本館公共區域從事清(潔)洗、除塵、石材拋光、保養、修繕、打蠟、消毒或蟲鼠害防治、園藝、消防火警設備檢測、旗幟維護或更換等。
3.本館展場及國家檔案閱覽中心維護事務:展品維修以外之設備保養維護、佈展、撤場、大型物品或器械等需特別動線進出。
4.作業過程中產生聲響或使用揮發性有害物質或有機溶劑。
5.其他影響通行動線、設備使用、人力配置、人員作業或公共安全之作業。
三、施工時間及申請:
(一)施工時間:以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為原則。但戶外庭園施工者,或因施工之必要經秘書室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
1.委託施工之組室應施工前三個工作天備齊下列文件,向秘書室提出申請,經秘書室核准後造冊,以供管理、通報及聯繫使用:
(1)施工申請單(如附表一),應經委託施工之組室副主管以上人員核章。
(2)施工人員名冊(如附表二)。
(3)危害告知及勤前教育實施紀錄表(如附表三)。
(4)涉有建築結構、水電、消防、監控等系統或設備配置、新增大型設備或室內裝修等項目,應並附施工圖說。
2.遇有緊急情事需施工者,不受前目序文所定申請期限之限制,至遲應於施工當日向秘書室口頭告知並補辦申請。
3.第一目之2及之3所定文件無法併同施工申請單檢具者,至遲應於施工前送秘書室備查。
4.因施工之必要,需於第一款本文所定施工時間以外施工者,委託施工之組室應於施工前七個工作天提出申請,除檢具第一目之1至之4所定文件外,並應以書面說明施工必要性、期間、施工項目及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5.施工應於核准期間內完成,屆期未完成者,現場應立即停工。需展期施工者,委託施工之組室應於核准期限到期日前二個工作天向秘書室檢具施工展期申請單(如附表一)提出展期申請。但遇緊急情事需展期者,不在此限。
6.審查施工申請單或展期申請單應徵詢所涉場地組室確認。核准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報相關組室。
四、委託施工之組室應將下列規範納入契約,並指派人員監督施工廠商確實執行:
(一)施工人員進場前,應至本館一樓服務台登記及換發臨時證,並以施工人員名冊所載人員為限。
(二)施工人員於施工期間,應隨身佩帶臨時證以供查驗,當日施工完畢離場前,應本館一樓服務台登記及繳回臨時證。
(三)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施工區域;施工時應確實配戴符合規定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四)應遵守消防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防止災害之必要設備及措施;室內作業應加強通風換氣,防止揮發性有害物質累積。
(五)本館範圍全面禁菸,並不得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及嚼食檳榔。
(六)應使用本局指定之電(貨)梯進出機具及材料;施工動線經過之非施工區域,應鋪設保護板。
(七)施工區域應設置適當隔離措施,防止粉塵影響非施工區域,並應注意噪音控制。
(八)材料及廢棄物不得置於施工區域以外,廢棄物應每日自行清理完畢;物料進出應裝袋或裝箱,並使用推車,以保持工作路徑清潔。
(九)施工人員之飲食器具等,應由施工廠商負責清理,不得留置於本館。
(十)施工人員損壞本館公共設施、設備或裝修,施工廠商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經秘書室通知限期修復,屆期未修復者,得令停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施工廠商自行修復後繼續施工。
2.由本局代為修復後繼續施工,所生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十一)施工前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消防、監控等系統或設備配置,並納入施工規劃考量,施工不當造成本館系統、設備損壞或故障,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十二) 施工項目為新增大型設備或室內裝修者,於申請施工前應先聯繫本局機電人員陪同至預定施工現場確認施作事宜,並於機電盤體內或設備上留存施工圖面。
(十三)施工項目涉及室內裝修者,應於施工前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並依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辦理。
五、施工違規之處理:
(一)未經核准逕行施工,或未依前點規定確實執行,秘書室得令停工。
(二)未依前點第八款規定清理廢棄物,經秘書室通知後屆三日仍未改善者,本局得代為清理,所生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三)擅自新增、變更、拆除本館系統或設備,致系統、設備損壞或故障,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注意事項情節重大者,委託施工之組室應依政府採購法或採購契約規定採取懲處措施。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本局相關法令未規定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