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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文創衍生商品產製及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檔企字第115001227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管理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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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文創衍生商品產製及管理規範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多元轉化檔案內涵及價值,推廣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本館)品牌,建立完善文創衍生商品產製及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文創衍生商品:指以本局典藏國家檔案、原創角色、檔案作業事項或媒材、本館視覺識別標誌、建築意象或其他與本館有關之素材,經本局委託廠商產製之各類商品。
(二)售價:指文創衍生商品銷售之市場終端新臺幣定價或建議售價(含稅價
三、承辦組()應衡平中長期發展,產製不同素材及售價等級之各類文創衍生商品。
前項售價等級區分如下:
(一)A等級文創衍生商品為新臺幣八百元以上。
(二)B等級文創衍生商品為新臺幣四百元以上未達八百元。
(三)C等級文創衍生商品為新臺幣二百元以上未達四百元。
(四)D等級文創衍生商品為未達新臺幣二百元。

四、經本局委託廠商產製文創衍生商品,受委託產製廠商應提出下列事項之書面資料供本局審查:
(一)運用素材:以第二點第一款所定素材為原則。
(二)文創衍生商品設計:包含設計理念、創意、類型、材質、規格、包裝、產製地、預定產製數量及售價。
(三)就前二款事項切結有合法權限及無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
(四)文創衍生商品行銷宣傳建議。

(五)品質管理制度、品質保證制度及售後服務體系之規劃。
(六)承諾於文創衍生商品之成品交付前,提供文創衍生商品符合商品檢驗法、相關國家標準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佐證資料。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事項。
五、本局就受委託產製廠商提出之書面資料辦理審查項目如下:
(一)設計創意:設計構想及運用素材之連結性、主題表達正確性及充分程度,並於整體設計具有原創性、外觀或功能創意、市場區隔或獨特性,且兼具造型美感。
(二)合法使用:受委託產製廠商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提出書面切結。
(三)安全及使用性:文創衍生商品品質、包裝設計及功能,包含品質管理制度、品質保證制度及售後服務體系之規劃,及廠商依前點第六款規定提出書面承諾。

(四)產製地:以非大陸地區產製為原則。
六、受委託產製廠商於文創衍生商品產製前,應提交樣品供本局審查,並應於樣品包裝、說明卡或其他適當位置標示下列事項;其標示範例如附件:
(一)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規定標示文創衍生商品名稱、受委託產製廠商、產製地、主要成分或材料、尺寸及製造年月等資訊。
(二)設計理念。素材屬國家檔案者,並應標示案(件)名、檔號等檔案資訊。
(三)標示本館視覺識別標誌及本局全球資訊網之網址。
(四)兼以中英文標示文創衍生商品名稱及設計理念。

受委託產製廠商應依前項規定本局審查之結果,辦理文創衍生商品產製作業,並拍攝宣傳照以供本局行銷之用。
七、承辦組(室)應評估文創衍生商品產製成本,並參酌市場行情訂定售價。
承辦組(室)於文創衍生商品產製驗收完成後,應就無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者,送交五份予企劃組控存,並應就銷售之份數會同秘書室分批點交本館營運文創商店之廠商(以下簡稱營運文創廠商,其餘自行保管。
本局應與本館附屬服務設施委託管理及營運契約廠商辦理銷售、代售酬金及行銷宣傳等事項,相關銷帳作業由秘書室負責。
八、承辦組(室每年應至少辦理文創衍生商品盤點作業一次,並製作盤點清冊。
盤點清冊應以線上方式填具,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創衍生商品名稱及圖像。
(二)製造年月。

(三)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四)保存狀況。

(五)自行保管庫存量。
(六)委託銷售庫存量。
(七)其他相關事項。

承辦組(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盤點作業發現文創衍生商品保存狀況不佳、自行保管及委託銷售庫存量未達一百份或銷售情形不佳者,應於盤點清冊記載贈送、再製、降低售價、促銷、停止銷售等建議。
承辦組室應遞送盤點清冊予秘書室綜整陳報本局權責長官核定,由該室送請營運文創廠商參酌前項建議辦理。
九、本規範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