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應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管制考核業務,運用查證方法,以協助施政
工作如期如質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查證之範圍如下:
(一) 關於施政計畫執行、管制與考核事項。
(二) 關於上級或首長交辦事項。
(三) 關於專案列管事項。
(四) 關於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五) 其他管制考核相關事項。
三 辦理查證之方式與要領如下:
(一) 研考機關 (單位) 因業務需要,應訂定查證計畫,詳列查證事項、
時間、地點、人員等,經簽核准後辦理查證。除特殊需要得辦理不
預知查證外,應於查證前通知受查證機關 (單位) 。
(二) 查證事項屬專門性問題者,得邀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 (單位) 或
學者專家參與。
(三) 查證以業務訪問為主,必要時得赴現場實地勘察。
(四) 查證時應著重查證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困難問
題之發掘,及辦理績效之核對。
(五) 查證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時,應詳細查明原因;如
屬重大問題,需與有關機關協調,或需陳報上級核辦者,應即專案
簽辦,及時協調解決。
(六) 查證人員於完成查證後,應撰擬查證報告,分函主管機關及有關單
位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四 受查證機關 (單位) 應配合之事項如下:
(一) 受查證機關 (單位) 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二) 受查證機關 (單位) 人員應負責提供因查證需要之其他相關資料,
並充分配合。
(三) 受查證機關 (單位) 人員對查證人員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如
屬職務上應予保密者,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不得藉故拒絕
,並對疑問詳實答覆。查證人員對查證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
任。
五 各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
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