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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正轉型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公正轉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配合「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及「臺灣2050淨零轉型(公正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為建構公正轉型推動機制,提供我國推動淨零公正轉型相關計畫及措施建言,特設公正轉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檢視2050淨零排放路徑各關鍵戰略之淨零公正轉型相關計畫及措施推動情形。

()提供我國推動淨零公正轉型相關計畫及措施相關建言。

()發布公正轉型展望報告。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我國2050淨零轉型各關鍵戰略主責機關副首長。

()公正轉型相關議題所涉機關副首長。

()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及公民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產業界代表及公民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公民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相關資料,應以即時、便捷及易於取得之方式供民眾知悉。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