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院屬各機關,包括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加強辦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
及委託調查案件 (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工作劃分如下:
(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院研考會) :負責院屬各
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及聯繫協調事
宜。
(二) 院屬各機關研考單位:負責本機關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及對上級機
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事宜。
(三)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研考單位:負責其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
及對院屬各機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事宜。
三 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
統追蹤管制。
四 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 業務單位:
1 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於收到行政院送達或監
察院直接送達監察案件後,應依限期將答復內容登錄監察案件管
理資訊系統。
2 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之監察案件,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及
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申請展期。
(二) 研考單位:
1 本院研考會對院屬各機關逾期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
2 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研考單位對該機關逾期
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如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者,應分別
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五 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處理,行
政院並指派本院研考會執行。
六 院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補充訂
定本機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