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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院屬各機關,包括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加強辦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
    及委託調查案件 (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工作劃分如下:
 (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院研考會) :負責院屬各
      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及聯繫協調事
      宜。
 (二) 院屬各機關研考單位:負責本機關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及對上級機
      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事宜。
 (三)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研考單位:負責其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
      及對院屬各機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事宜。


三  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
    統追蹤管制。


四  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 業務單位:
      1 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於收到行政院送達或監
        察院直接送達監察案件後,應依限期將答復內容登錄監察案件管
        理資訊系統。
      2 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之監察案件,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及
        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申請展期。
 (二) 研考單位:
      1 本院研考會對院屬各機關逾期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
      2 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研考單位對該機關逾期
        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如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者,應分別
        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五  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處理,行
    政院並指派本院研考會執行。


六  院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補充訂
    定本機關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