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國家檔案及圖書閱覽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為本局國家檔案應用服務及檔案管理圖書資訊服務之場所,提
供國家檔案與檔案管理圖書資訊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三
十分以後,停止調閱檔案。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
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三 本中心辦理預約應用國家檔案服務。民眾前來本中心前,得事先以傳
真、郵寄或網路方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國家檔案。
四 非本局人員進入本中心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
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寄物櫃。
五 申請應用國家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人
申請應用國家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六 申請應用國家檔案,應先查檢相關目錄或索引後,填妥或列印國家檔
案應用申請書,向本中心櫃檯服務人員辦理。
七 國家檔案之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
八 應用國家檔案,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交予櫃檯服務人員,始得領取提
供應用之國家檔案或線上調閱影像檔案。
九 使用檔案原件時,應配戴及使用本中心提供之口罩、手套及鉛筆。
十 有使用可攜式電腦及儲存媒體等自備器材之必要且經核准者,於櫃檯
服務人員指定之位置為之。
前項可攜式電腦及儲存媒體之使用,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
定;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前並應經本局掃毒檢查。
十一 國家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本中心為之;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之必
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櫃檯服務人員保管,不得攜出
;使用系統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十二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用;國家檔案複製費用,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
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十三 應用之國家檔案應當日歸還,經櫃檯服務人員查檢無誤或確認登出
系統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必要者,得
免重新辦理申請。
十四 閱覽、抄錄或複製國家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
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五 本中心書刊資料,除本局人員外,不准外借或攜出;非本局人員閱
覽或影印書刊資料,應於本中心內為之。
十六 閱覽書刊資料、書目查詢及檢索資料庫免費。影印書刊資料,依市
售影印卡收費數額計算;列印書目資料,A4尺寸紙張每張新臺幣
一元。
十七 使用本中心書刊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摺角及撕破等損
壞情形;違反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 本中心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
,本局有權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