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1140019052號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置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供國家檔案及檔案管理、檔案研究等相關書刊資料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為確保使用者權益及維護使用秩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停止調閱國家檔案。星期一、星期日、國定假日、連續假期不開放。
發生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本中心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本局另行公告周知。

三、本局員工應憑職員證進出本中心。
非本局員工之使用者應依下列規定,當日以閱覽證或臨時閱覽證於自助通關驗證機完成身分驗證後,進出本中心:

(一)已登錄國家檔案資訊網會員者,應於自助通關驗證機啟用閱覽證。

(二)未登錄國家檔案資訊網會員者,應檢具下列有效證明文件,親自向本中心申請臨時閱覽證: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駕駛執照或其他我國政府核發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其本國護照、其本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我國政府核發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持臨時閱覽證且同意本中心保留申請資訊六十日者,得自申請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免重新申請該證。

    閱覽證或臨時閱覽證遺失或因毀損等原因致無法使用,應向本中心重新申請。

閱覽證及臨時閱覽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轉借他人使用。

四、進入本中心,攜帶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置於透明容具者:貴重物品、重要證件、個人常備用藥、未附橡皮擦之鉛筆、筆記本、耳機或散頁空白紙張等。

(二)須經本局同意者:自備錄(攝)影器材、可攜式電腦、電子書閱覽器、具照相功能手機或其他必要物品。

(三)禁止攜帶者:食物或飲水、除符合第一款規定外之各式書寫、裁剪、塗改、裝訂、黏著等用具、非本中心典藏之書刊、包袋、行李箱、除導盲犬外之動植物及其他可能影響他人應用或造成國家檔案遺失、損害之虞之物品。

五、 應用國家檔案原件應於本中心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每次取用以十卷為原則,應確認數量及可讀性無誤,用畢歸還。經本中心清點歸還無誤後,始得繼續取用其他國家檔案原件。
(二)應穿戴本中心提供之手套並視需要佩戴口罩,善盡保護責任,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弄皺、摺角、撕破、更動散頁之順序、拆散已裝訂之國家檔案,及其他不當使用、破壞或變更國家檔案內容之行為;翻拍時,應使用本中心提供之紙籤標示翻拍頁,且不得使用閃光燈。
(三)經保密具結閱覽、抄錄,且有翻拍國家檔案原件需求者,應使用本中心提供之設備。
(四)當日離開座位時,應將國家檔案原件置放檔案櫃或交予本中心櫃檯;當日離開不再進入本中心者,應於國家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經櫃檯服務人員查檢無誤後,始得離開。

六、 使用本中心提供之設施及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寄物櫃,僅供民眾置放隨身物品,不得置放危險品、違禁品、易腐敗變質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物品。民眾置放寄物櫃之物品,本局不負保管責任,民眾應於當日閉館前取回;屆時未取回者,本局將逕行取出集中保管,並視同遺失物處理。
(二)檔案櫃,僅供置放國家檔案原件或複製品,不得置放其他物品。
(三)閱覽設備,僅供查檢國家檔案目錄及閱覽國家檔案,不得擅自外接設備、妨害資訊安全、變更、干擾、破壞設備及相關系統設定之行為。
(四)本中心設施及設備,不得任意搬動或拆卸。蓄意破壞或不當使用,致生損害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七、使用本中心檔案應用座位及檔案小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供親臨本中心應用國家檔案者使用。
(二)以現場或網路預約登記使用時間,應依預約登記使用開始時間向本中心報到。
(三)使用檔案小間,不得自行更換使用其他檔案小間、轉讓第三人使用或於檔案小間內從事違反使用目的之行為。
未於預約登記使用檔案小間之開始時間起三十分鐘內向本中心報到,系統將自動取消該次預約,累計達二次者,本局得自當日起六十日停止受理預約登記使用;自行更換使用其他檔案小間、轉讓第三人使用或於檔案小間內從事違反使用目的之行為,經勸導未改善者,本局得立即終止使用檔案小間,並自當日起六十日停止受理預約登記使用。

八、本中心書刊資料,除本局員工及志工外,不提供外借或攜出;本中心內閱覽、抄錄、數位掃描或查詢書刊資料及使用資料庫免費,並應遵守著作權相關法令,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使用本中心書刊資料,不得圈點、批註、污漬、摺角、撕破或其他毀損之行為;違反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中心內應維持整潔及寧靜,不得吸菸、飲食、喧嘩、不當使用設施或設備、妨害安全、妨礙他人使用或從事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拍照或錄影。

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導未改善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令停止使用本中心相關設施及設備,或會同本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令離開本中心;情節重大者,並得報請本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本須知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