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用行動電話及電話通信費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發秘字第1041800872號函訂定,並自104年6月8日生效
一、為統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務用行動電話及電話通信費用標準,加強使用管理,俾防範浪費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負擔費用項目、適用對象及額度
(一) 宿舍電話:
1、首長宿舍電話通信費由本會負擔。
2、職務宿舍電話通信費由借用人負擔。
(二) 公務用行動電話:
1、公務行動電話,供公務聯繫使用,並應隨時保持開機狀態。於辦公室或可以使用市內電話處所,應優先使用市內電話。
2、購置公務用行動電話機適用對象及報支額度: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無限制。
(2)主任委員室機要人員、處長、主任、參事、顧問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為上限(含手機及購新機時加購電池、充電器、保護貼、保護套等費用),且若申請購機優惠方案,其契約期限不得逾二年。
(3)有特殊需要者,專案簽准。
(4)依採購程序申請核准購機後,由使用者自行或秘書室辦理採購,並依本會財物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登帳及妥為保管。如調為非適用對象之職位、離職及退休時應繳回。採購金額如逾購機報支額度,超過部分由使用者自行負擔,並同意採購之財物所有權全部歸本會所有。
(5)公務門號契約期限未到期且持有之行動電話未逾使用年限前,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外,不得再申請購機。
(6)公務用行動電話不得出借或轉用,如損壞、遺失、報廢,應依本會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3、適用對象以一人一機一門號為原則。
(三) 本會負擔每月行動通信費用額度(含月租費、國內通話費、簡訊費、傳輸費、網際網路費等費用):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無限制。
2、主任委員室機要人員:二千五百元。
3、督導國會連絡之參事及秘書室負責國會連絡之科長:二千元。
4、負責新聞事務人員:一千五百元。
5、顧問、處長、主任、秘書室事務科長及秘書室負責國會聯絡外勤人員:一千元。
6、參事、副主任委員秘書、副處長、主任秘書室秘書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駕駛:五百元。
7、未設副主管但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或其他經首長指示或其他業務性質特殊者,得經專案簽准由本會負擔,至其負責業務事由消失為止。
8、適用對象如使用個人自有行動電話門號,須先過戶至本會,始得申請由本會負擔。
9、國際通信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外,均需專案簽准或因公務需要填具「國際通信費發話單」(如附件一)經核准後,始得核實支付。
10、通信費超過本會負擔額度部分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若屬公務用途,得檢具帳單及通話明細,另行簽報敘明,經主任秘書核准後核實報銷。
三、本會與電信廠商簽訂之優惠價格契約因故提前解約,所衍生之違約金等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但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提前解約者,該費用經專案簽奉主任秘書核定後,由本會負擔。
四、因職務調整、離職,須繼續使用原公務行動電話門號時,應填具「行動電話號碼過戶申請單」(如附件二),經主任秘書核定後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