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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衛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衛生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20009074號 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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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二、檢附衛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說  明:
一、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二、檢附衛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