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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檔企字第10300111041號 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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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強化機關檔案管理組織,提昇檔案管理人員素質,落實檔案管理業
    務,特訂定本基準。


二  各機關檔案管理專責單位及人員之配置,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基準辦理。


三  本基準所稱檔案管理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 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專責單位所屬人員。
 (二) 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專責人員。


四  各機關於設置檔案管理專責單位或指定必要之檔案管理人員時,應衡
    酌下列事項:
 (一) 檔案之數量及成長量。
 (二) 檔案管理作業之工作量。
 (三) 其他檔案管理及應用之必要工作量。


五  各機關宜依下列原則設置或指定檔案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一) 中央一、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中心檔案處 (室)
      。
 (二) 未設中心檔案處 (室) 之中央一、二級機關或其他中央機關,檔案
      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或課。
 (三) 未設中心檔案處 (室) 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機關或其他地方機
      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組、課
      或股。
 (四) 未設檔案管理專責單位者,與相關業務單位合併設置,並指定專責
      人員。
    前項第一款中心檔案處 (室) 應集中保管本機關檔案及所屬機關一定
    年限或條件之檔案。


六  各機關所需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應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
    定之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配置計算方式,並兼顧機關總員額之合理
    分配定之。
    前項員額,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七  各機關進用檔案管理人員時,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選:
 (一)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檔案
      管理相關類、科及格者。
 (二)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檔
      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
      分以上,或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認可之專業學 (協) 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辦檔案管理人員訓
      練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三) 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四) 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
      課程二十學分以上者。
 (五) 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認可之專業學 (協) 會、大學校
      院系所等舉辦之檔案管理人員訓練達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遴選條件,僅適用於未經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之現職人員或約聘 (僱) 人員之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