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強化機關檔案管理組織,提昇檔案管理人員素質,落實檔案管理業
務,特訂定本基準。
二 各機關檔案管理專責單位及人員之配置,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基準辦理。
三 本基準所稱檔案管理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 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專責單位所屬人員。
(二) 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專責人員。
四 各機關於設置檔案管理專責單位或指定必要之檔案管理人員時,應衡
酌下列事項:
(一) 檔案之數量及成長量。
(二) 檔案管理作業之工作量。
(三) 其他檔案管理及應用之必要工作量。
五 各機關宜依下列原則設置或指定檔案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一) 中央一、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中心檔案處 (室)
。
(二) 未設中心檔案處 (室) 之中央一、二級機關或其他中央機關,檔案
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或課。
(三) 未設中心檔案處 (室) 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機關或其他地方機
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組、課
或股。
(四) 未設檔案管理專責單位者,與相關業務單位合併設置,並指定專責
人員。
前項第一款中心檔案處 (室) 應集中保管本機關檔案及所屬機關一定
年限或條件之檔案。
六 各機關所需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應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
定之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配置計算方式,並兼顧機關總員額之合理
分配定之。
前項員額,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七 各機關進用檔案管理人員時,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選:
(一)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檔案
管理相關類、科及格者。
(二)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檔
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
分以上,或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認可之專業學 (協) 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辦檔案管理人員訓
練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三) 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四) 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
課程二十學分以上者。
(五) 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認可之專業學 (協) 會、大學校
院系所等舉辦之檔案管理人員訓練達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遴選條件,僅適用於未經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之現職人員或約聘 (僱) 人員之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