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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400003222 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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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次修正項目編號071303「自然人憑證」之保存年限為10年。
二、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資訊業務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