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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警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警察機關。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40009129號 函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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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次增列警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之「清理處置」欄位,並依業務相關法規增修(刪)或整併、分立等調整部分項目、內容描述、保存年限及備註,以符實務需要。
二、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12警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