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增列警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之「清理處置」欄位,並依業務相關法規增修(刪)或整併、分立等調整部分項目、內容描述、保存年限及備註,以符實務需要。 二、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12警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