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討論期間:2016年12月17日 至2017年1月16日, 共30日
一、背景說明
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於企業的期待,已不僅止於追逐獲利,而是期望公司應善盡社會責任,並藉由商業手段,解決現今社會所面臨的環保、健康、食安、弱勢族群照護等問題。
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為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之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於法律上可能解釋有二:
•公司應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
•公司經營之獲利應分派給股東。
因此,當公司經營者追求或照顧股東以外第三人(如員工、消費者、環境等)之利益時,可能被認為違反其對於公司應負之忠實注意義務,而陷入訴訟之累。
然而,現行公司法是否容許社會使命型公司(兼益公司)之設立,甚或提供公司運作的基本框架,以鼓勵其發展並與國際趨勢接軌?均值得探究。
二、討論議題
(一) 國內經營環境是否友善?
1. 如果您想要加入、推動社會使命,會優先選擇哪種型態的組織?為什麼?
2. 如果您所加入的社會企業為公司,請就您的個人經驗,回答下述問題:
(1)公司法規定要以營利為目的,以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為考量。
(2)公司法相關規定要求盈餘分派,才能達到股東分享獲益的要求。
(3)除了這兩項規範內容,請問國內還有哪些規定或制度設計,對於社會企業發展來說是不友善的?
(二) 社企型公司法制設計
1.哪種立法方案,較適合社企經營需求?
(1)制定專章(節)
(2)不制定專章(節),適度修改公司法
(3)其他建議
2. 如果公司法增訂兼益公司專章(節),您是否認同以「兼益公司」(兼有公益目的之公司)稱此類社會企業型公司?
3. 如果公司法增訂兼益公司專章(節),您是否認同應該定期編製公益報告書、揭露與盈餘分派上限等機制?
三、附註
1.參考資料:社會企業的定義、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修法建議
2.2016年12月17日相關新聞報導,請參閱:http://www.storm.mg/article/20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