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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列印圖示
一、臺灣經濟自由度評比
  今(2018)年2月2日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共同發布的《2018經濟自由度指數》(2018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臺灣經濟自由度排名第13名;近10年共進步22名。 整體而言,近10年臺灣透過簡化行政作業流程與鬆綁經濟管制法規,於推動經濟自由化方面具有顯著成果,具體措施包括: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建置建築執照單一窗口發照中心、開放人民幣存款與清算、鬆綁外人來臺就業、降低非關稅貿易障礙、有效穩定物價波動、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合夥制度等。
二、2018年推動成果
  臺灣自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底,推動經濟自由化之法律及法規命令修正、人權保障、簽署經貿協議(定)及合作備忘錄重點如下:
財產權
1. 智慧財產權保護:2017 年12 月1 日與英國簽署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2018 年1 月12 日與歐盟(智慧財產局)簽署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及2018 年1 月31 日與加拿大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藉由國際交流合作,為我國企業創造更完善的智財保護環境。
2. 健全土地徵收程序與公民參與機制:2017年邀請專家學者召開4次會議,研議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事宜,亦於2017年10月20日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及民間團體,就土地徵收未來精進方向進行討論。期藉由土地徵收條例之研修,強化正當法律程序、擴大民眾參與及安置計畫之落實,周延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權之保障。
司法效能
1. 律師電子服務系統啟用線上聲請閱卷功能:司法院為推展法庭數位科技化政策、減少閱卷紙張使用量,並提供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更加便捷地取得案件電子卷證,於2015年8月11日及2017年10月5日修訂「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及「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2. 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司法院為了便利民眾及時查詢相關資訊,耗時近一年彙整國內行政型及民間型ADR機構之資訊,2017年12月15日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提供民眾以選擇「紛爭類型」、「機構所在地區」或輸入機構關鍵字等方式查詢符合需求之ADR機構。
廉能政府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遵循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朝向整併「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並已針對不法餽贈及實質影響力等部分,邀集學者研商,由法務部廉政署研擬「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第122條之1、第134條之1、第255條之1等有關行、收賄罪(含違法關說收受賄賂)、影響力交易罪、收受餽贈罪及商業賄賂罪等修正條文草案,將持續推動相關立(修)法作業,以落實廉能政府。
租稅負擔
1. 所得稅法相關法規修正: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進行所得稅制整體評估,規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總統2018年2月7日公布,自2018年起實施,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
2. 強化租稅相關國際協議(定)合作:「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實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2017年12月12日在捷克布拉格簽署;「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自2018年1月1日適用。
勞動自由
1. 鬆綁外國人力就業限制: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017.7.26),新增放寬外籍專業人士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得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等規定;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017.8.11),修訂製造業、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採計範圍;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2018.3.21),僑外學生經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者,勞動部即核予工作許可,刪除須檢附學生證影本、全年度成績單、財力證明等文件;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2018.2.6),針對外國專業人才,符合本辦法資格要件於我國從事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訂定「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七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2018.2.8),針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規定要件者,得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訂定「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018.3.15),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教師工作,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2. 修正「勞動基準法」:2018.1.31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2018.3.1施行),本次修正堅持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秉持安全與彈性的原則,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對於少數例外規定,亦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企業內部自主協商,以及落實行政監督等機制,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3. 強化勞動相關國際協議(定)合作:為促進臺灣與澳洲雙邊職業訓練合作交流,2017年10月25日勞動力發展署與澳洲技職教育聯盟(TAFE Directors Australia,簡稱TDA)續簽署「職業教育與訓練合作瞭解備忘錄(MOU)」。
貿易自由
1. 非關稅貿易障礙之法規鬆綁:2017年9月7日起開放國內業者進口小額貨樣,其整份報單完稅價格3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2017年7月7日公告實施T6海空聯運轉口無紙化作業,海關對於非屬押運或查驗之T6轉口櫃裝貨物,且運往站為桃園機場或高雄機場者,得免列印T6書面准單。2017年7月17日訂定發布「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原產地。2017年8月10日修正發布「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現行出口裝船清表傳輸時限,由「船舶抵達前」修正為「船舶結關前」。2018年4月3日修正公布「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放寬申請原產地證明書限制。
2. 簽署經貿協議(定)及合作備忘錄:2017年10月11日關務署與印度簽署「臺印度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行動計畫」。
投資自由
1. 修正鬆綁投資限制相關法規:2018年2月8日修正發布「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開放外國人得來台投資船舶出租業、小麥栽培業、蕎麥栽培業、薏苡栽培業、有機蔬菜栽培業,以及設施栽培(限植物工場)蔬菜之栽培業。
2. 國際投資協議(定)合作之成果:我國與菲律賓於2017年12月7日簽署新版雙邊投資協定,加強對雙邊投資之保障及促進投資之合作,該協定並於2018年3月1日生效。
金融自由
1. 鬆綁金融業經營限制相關法規:修正公布「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2017.7.28);「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017.8.18);「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017.8.30);「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2017.9.20);「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2017.9.30);「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017.10.1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2017.12.6);「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2017.12.28);「銀行法」(2018.1.31);「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2018.1.31);「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018.1.31);「信託業法」(2018.1.31);「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2018.2.1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2018.3.31)。
2. 強化國際金融協議(定)合作:金管會與印度中央銀行簽署銀行監理合作書面文件(2017.9.5)、與波蘭金融監理總署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2017.10.10)、與菲律賓保險委員會簽署保險監理合作備忘錄(2017.12.10)、與波蘭金融監理總署簽署金融科技合作協議(2018.3.6)。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分別與辛巴威及泰國簽署及續簽存款保險合作備忘錄(2018.2及2018.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其他亞洲五個信用報告機構共同簽署亞洲信用報告機構溝通平臺(ACRN)合作備忘錄(2017.12.13)。臺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與國際公認反洗錢師協會簽署合作協議(2018.2.9)。臺灣證券交易所與美國、日本及韓國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2017.9及2018.3)。臺灣期貨交易所與白俄羅斯商品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2018.1)。
  • 相關檔案
    1. 2018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說明(中文)
    2. 2018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說明(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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