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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列印圖示
一、臺灣經濟自由度評比
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於本(2024)年2月26日發布《2024經濟自由度指數》(2024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在184個經濟體中,臺灣全球排名第4名,在亞太地區排名第2名,僅次於新加坡(1)、瑞士(2)、愛爾蘭(3);領先紐西蘭(6)、澳洲(13)、韓國(14)、美國(25)、英國(30)、日本(38)及中國(151)。2024年報告指出,受疫情、通膨、俄羅斯持續入侵烏克蘭以及中東衝突等其他地緣政治緊張局勢之影響,各國均面臨許多長期結構性挑戰,全球經濟自由度平均得分僅58.6分,較2023年59.3分退步,為2001年以來的最低水準。臺灣今年平均總分80分,雖較去(2023)年80.7分減少0.7分,但仍維持連續3年受評為表現最佳的「經濟自由」(Free)國家(80分以上)。

二、《2024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在立法院、司法院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的共同協力下,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法規改革,對推進臺灣經濟自由化,獲致具體的重大進展與成果。國發會延續自2016年工作計畫,彙整政府機關改革成果完成《2024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中、英文報告,轉致美國傳統基金會以利其理解我國推動經濟自由化的努力,並將相關成果納入2025年評比參考。《經濟自由度指數》有12個評比指標,租稅負擔、政府支出、健全財政及貨幣自由等4個指標,主要係採用政府對外公布或國際經濟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統計數據;另財產權、司法效能、廉能政府、經商自由、勞動自由、貿易自由、投資自由及金融自由等8個指標,主要係採用該國法制革新或監管改革的資料。

三、推動經濟自由化的改革成果 
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相關政府機關改革成果(詳如中、英文報告),改革摘要如下:
(一)財產權
修正「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精進商標審查品質及一致性;修正「商標法」,引進商標註冊加速審查機制及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提升專利審查效率;修正「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簡化臺韓設計專利申請人跨國申請程序;推行「設計專利多元化審查服務」,以加速專利審查申請,並同步調整設計專利延緩審查期間;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以提升新創公司專利申請效能。
憲法法庭2023年12月29日憲判字第20號判決,保障日治時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塗銷國有登記之權利,不受消滅時效影響;線上查驗稅單服務擴大至不動產繼承或贈與登記申辦,以簡化民眾應附文件,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及經濟效益;修正「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以擴大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範圍;新增可「全程」網路申請不動產登記項目,以透過便捷申辦管道提升民眾洽公效率。

(二)司法效能
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強化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施行「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提供民眾更為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實施國民法官制度,逐步擴大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範圍,以提升司法審判運作的透明度。

(三)廉能政府
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完成能量登錄入法,成為實際營運第三方支付業者之法定義務;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強化洗錢防制措施;發布「公證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業務指引手冊」,協助公證人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將虛擬資產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應申報財產項目;核定「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擴大私企業揭弊保護面向;持續辦理政府機關反貪腐評鑑等反貪腐措施。

(四)經商自由
修正「電子簽章法」,增進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與法律效益;修正「礦業登記規則」,增加礦業申請案得以電子文件之規定;訂定「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發電申設程序;建置「法規命令草案年度立法計畫專區」,落實法規命令訂定過程透明化;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案件之申訴權益;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友善女性創業環境;實施「婦女再就業計畫(2023-2026)」,鼓勵及協助婦女重返職場。

(五)勞動自由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放寬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資格;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開放外國人在臺得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

(六)貿易自由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以履行我國與史瓦帝尼經濟合作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放寬化粧品成分管理規定;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以明確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範;修正「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以因應國際法規輸入醫療器材標示規定;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增列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得敘述詞句。

(七)投資自由
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簡化銀行業及外匯券商受理結匯之作業。

(八)金融自由
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以鼓勵金融業在風險可控之情況下,導入、使用及管理AI;發布「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以加速導入新型態數位身分驗證應用。
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完備金融服務業法制規範及強化資訊揭露;修正「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放寬銀行提供客戶股權連結之境內結構型商品相關規定;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放寬銀行參與高資產理財市場門檻;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提供證券商多元保管機構選擇性;發布「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以強化證券期貨各服務事業將相關作業委託他人之風險管理;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得與金融科技異業合作開發創新型保險商品。
停止適用金管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保險部分) ,以提升消費者申請理賠之便利性、簡化保險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紙本作業等;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鼓勵保險業者開發各類之微型保險商品;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以增加保險業強化資本之籌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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