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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一、臺灣經濟自由度評比
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於2023年2月28日發布《2023經濟自由度指數》(2023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臺灣於184個經濟體中排名第4名,較2022年第6名進步2名,全球排名僅次於新加坡(1)、瑞士(2)、愛爾蘭(3);領先主要經濟體紐西蘭(5)、澳洲(13)、德國(14)、韓國(15)、加拿大(16)、美國(25)、英國(28)、日本(31),及中國(154)。
《2023經濟自由度指數》指出,自2021年中以來,全球經濟動盪不安,繼續經歷緩慢的成長,及COVID-19 大流行和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的持續影響;2023年平均總分80分以上「經濟自由」(Free)的國家僅有4個,較2022年7個少3個。臺灣平均總得分80.7,較2022年80.1分增加0.6分,連續2年維持「經濟自由」國家的最高評比;另全球排名前20名國家“僅有”臺灣平均總分增加,其他國家不是持平就是退步。2023年臺灣不論在全球排名或平均總分,皆創歷年最佳成績,顯示在全球經濟動盪不安下,政府推動經濟自由化的改革,獲得國際重要競爭力評比機構的肯定。
二、《2023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在立法院、司法院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的共同協力下,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法規改革,對推進臺灣經濟自由化,獲致具體的重大進展與成果。國發會延續自2016年工作計畫,彙整政府機關改革成果完成《2023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中、英文報告,轉致美國傳統基金會以利其理解我國推動經濟自由化的努力,並將相關成果納入2024年評比參考。
《經濟自由度指數》有12個評比指標,租稅負擔、政府支出、健全財政及貨幣自由等4個指標,主要係採用政府對外公布或國際經濟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統計數據;另財產權、司法效能、廉能政府、經商自由、勞動自由、貿易自由、投資自由及金融自由等8個指標,主要係採用該國法制革新或監管改革的資料。
三、推動經濟自由化的改革成果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相關政府機關改革成果(詳如中、英文報告),改革摘要如下:
(一)財產權
修正專利法,以配合西藥專利連結制度運作;修正商標法,以引進商標註冊加速審查機制;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以推動專利證書電子化與簡化程序;實施「專利及商標電子證書服務」新措施,以提升權利人證書取得與保存之便利性;施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以精進審查品質及一致性。
施行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以反映審查實務需要;「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再試行2年,以提升前瞻科技專利審查效率及品質;「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再試行1年,以協助新創產業加速專利布局。
發布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以落實民眾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權利;修正礦業法,刪除霸王條款兼顧環境保護與原民權益;土地登記錯誤致受損害,大法庭:地政機關未能證明可歸責於受害人就應賠償;試辦電子產權憑證,不動產產權查驗新管道;施行企業併購法,以強化揭露併購資訊。
(二)司法效能
施行國民法官法,以提升司法審判運作的透明度;修正公布憲法訴訟法,調整法規違憲失效的判決效力;修正法官法,職務法庭改採公開審理。
(三)廉能政府
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全面禁止犯罪組織人士(黑道)參政;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貫徹掃除黑金及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民代收錢關說、請託或施壓,大法庭裁定構成貪污罪;修正洗錢防制法,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持續辦理政府機關反貪腐評鑑等反貪腐措施。
(四)經商自由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施行商品標示法,以因應科技發展及消費者保護;施行企業併購法,以增加企業併購彈性;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新增得以電子文件送達商業登記公文;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五)勞動自由
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提供勞工相關協助措施及調降僱用安定措施啟動門檻;放寬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相關規定;修正就業服務法,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鬆綁外國移工來臺工作。
(六)貿易自由
臺灣與美國簽署「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臺美經貿關係邁入新的里程碑;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以符合國際規範與科學證據;修正海關進口稅則,以合理化進口稅則分類與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公平會同意4案聯合行為許可,以強化貿易效能。
推動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自動化處理,以簡化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請及變更登記作業;修正口罩輸入規定及廢止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以鬆綁口罩進口管理措施。
(七)投資自由
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以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以擴大延攬經濟領域外國專業人才;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以鼓勵關鍵企業投資;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以放寬無須經中央銀行核准結匯案件;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配合民法調降自然人成年年齡;鬆綁外國人投資限制,包括: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解釋令,以擴大外資投資範圍多元性;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以適度增加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授信及投資量能;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之解釋令,以增加外資資金運用彈性。
(八)金融自由
修正營業細則及創新板上市規章,放寬臺灣創新板掛牌條件;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結構;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防止投資詐騙廣告流竄;鬆綁金融服務限制,包括發布相關函釋,以推動財富管理業務;修正金控公司及商業銀行之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相關投資規定,以協助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發展;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以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發布相關函釋,以增加可採用之信用評等機構配合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發展情形。
放寬保險業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債票券種類,以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放寬保險業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發債條件及發布資金定義解釋令,以厚實保險業者資本結構及提升籌資彈性;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以促進永續及減碳轉型經濟活動之相關授信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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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Promoting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