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經濟自由度評比
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於本(2026)年3月10日發布《2026經濟自由度指數》(2026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在184個經濟體中,臺灣今年平均總分79.8分,較去(2025)年79.7分略增0.1分,全球排名第5名,亞洲地區排名第2名。整體而言,我國經濟自由度僅次於新加坡(1)、瑞士(2)、愛爾蘭(3)、澳洲(4);領先荷蘭(10)、加拿大(14)、韓國(19)、美國(22)、英國(29)、日本(30)及中國(154)。2026年報告指出,臺灣秉持法治原則,開放國際貿易,長踞全球五大最自由經濟體之一,堪稱自由市場民主的典範;其充滿活力且適應性強的經濟,得益於完善的制度框架,而中小企業正是支撐其經濟成長和發展韌性的支柱。健全的法制基礎不僅為產權提供堅實的保障,並有助維護法治。儘管面臨充滿挑戰的地緣經濟環境,臺灣的貨幣體系仍保持穩定。
二、2026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在立法院、司法院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的共同協力下,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法規改革,對推進臺灣經濟自由化,獲致具體的重大進展與成果。國發會延續自2016年工作計畫,彙整政府機關改革成果完成《2026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中、英文報告,轉致美國傳統基金會以利其理解我國推動經濟自由化的努力,並將相關成果納入2027年評比參考。《經濟自由度指數》有12個評比指標,租稅負擔、政府支出、健全財政及貨幣自由等4個指標,主要係採用政府對外公布或國際經濟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統計數據;另財產權、司法效能、廉能政府、經商自由、勞動自由、貿易自由、投資自由及金融自由等8個指標,主要係採用該國法制革新或監管改革的資料。
三、推動經濟自由化的改革成果
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相關政府機關改革成果(詳如中、英文報告),改革摘要如下:
(一)財產權
1.智慧財產權保障
- 修正「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放寬發明及設計專利延緩實體審查之年限,以便利申請人進行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之準備。
- 公告簡化專利年費減收申請程序,促進便民與提升行政效率。
- 簽署「臺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意向書」,減少重複審查,提升審查效率與品質,協助企業快速取得專利,有利全球專利布局。
- 簽署臺灣與以色列「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及「智慧財產合作」2項備忘錄,大幅加速臺以兩國間的專利審查流程,提升申請效率並促進創新技術的國際保護。
- 修正「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調整對於非傳統商標之審查標準,明確商標圖樣功能性部分處理原則,並新增近期案例,以因應審查實務需要。
- 修正「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增修合夥組織、依法設立或登記之非法人團體及商業等為適格之商標註冊申請人,並增修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之立案要件等程序規定。
2.保障財產權與財產登記
- 發布解釋令規範土地先行使用類推適用土地徵用之補償,強化土地所有權人之保障。
- 再擴增「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之適用範圍,以提升服務項目廣度,強化防範高風險不動產詐騙案件。
(二)司法效能
1.提升司法效能
- 修正「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及「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擴大「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之使用對象,並明定法院文書、通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提出之訴訟文書,亦得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從而大幅減省當事人遞狀所付出之時間、交通等勞費,並減輕法院書記官整理卷證及送達文書之負擔,有效提升法院審理效能。
- 辦理「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及「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修正草案預告程序,擴大商業法院管轄範圍,貫徹商業事件審理法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事件之立法初衷。
- 研議擴大遠距開庭相關草案,持續推動數位卷證及科技法庭審理,以提高卷證管理效能,聚焦審理過程,提升司法效能。
- 擴大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鼓勵各法院設置審查庭,運用司法專業輔助人處理法定程序事項審查及調解安排,以逐步建構案件前端過濾與分流機制,加速案件妥適審結,提升裁判品質。
2.精進國民法官制度
- 國民法官法適用案件第二階段於2026年1月1日施行,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踐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其中包含殺人未遂、特定類型之貪污等受矚目之案件類型。
- 完成建置「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提供國民法官法庭查詢相類似案件之最新量刑分布,並開放民眾查詢使用,提升量刑的公平性、妥適性、透明性及可預測性,並增進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三)廉能政府
1.廉政革新
- 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虛擬資產申報規定,強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虛擬資產之查核。
- 施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提供內部人員安心吹哨環境,落實揭弊保護;另開通揭弊者諮詢專線,提供揭弊者線上法律諮詢服務,強化廉能防護網。
2.落實反貪腐
- 對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估,2026年法務部持續推動第4屆「透明晶質獎」評獎,激勵機關強化廉能治理,帶動政府廉能治理的正向循環。
- 掌握廉政指標,瞭解外界看法,致力完備反貪腐法制,推動揭弊者保護立法,強化利益衝突迴避機制等,以提升我國際清廉印象指數(CPI)排名。
- 建構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迄2026年5月20日止,開設全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達100案,持續強化行政透明,促進全民監督。
- 2026年推動「專業倫理 誠信領航」專案,以金融、工程、消防等職業專業領域為核心,公私協力推展主題式交流議題,以深化公私反貪腐夥伴關係。
(四)經商自由
1.促進經商便利
- 核定「AI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落實臺灣成為智慧科技島國政願景。
- 通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延長至2027年,擴大適用全球臺商及外人投資企業,聚焦五大信賴產業、服務業、大健康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加上既有5+2產業創新領域,強化企業轉型與產業競爭力。
- 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放寬適用對象至外國企業在臺子公司,範圍包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等領域。
- 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藉由法規鬆綁、擴大租稅優惠及引導國家資金投入,奠定運動產業高標準之法制基礎,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全面優化國際人才工作、居留及社會保障等待遇,提升國際人才來臺發展意願。
- 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要件並簡化申請程序;另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高潛力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相關限制,以強化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誘因。
- 修正「貨物稅條例」,明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貨物稅,以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
- 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放寬個人投資成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50萬元,得適用該辦法之所得減除租稅優惠。
2.友善女性參與經濟活動
- 推動「建立性別友善職場與提升女性經濟力」性別平等重要議題(2026-2029年),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放寬外籍幫傭申請資格,家庭育有未滿12歲兒童即可申請,以支持家庭之家務及育兒負擔。
-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停,雙親合計可申請達60日,以達到照顧不離職。
- 提出「企托333政府來幫忙」企業托育補助新制等,修正「哺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等,支持企業建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
- 訂定「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試行方案」,針對女性申請人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提供加速審查服務,自2025年7月1日起試行一年。
(五)勞動自由
-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按小時計酬請事假照顧家庭成員,不影響其出勤獎金,推動照顧彈性化。
- 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定明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者,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等,以保障其請領保險給付權益。
- 修正「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擴大適用對象含已歸化、設籍後之新住民,進一步保障新住民就業權益。
-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確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
(六)貿易自由
1.放寬海關限制
- 落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修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放寬自美國進口低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可採簡易申報單通關。
- 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以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 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配合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將進口人於快遞貨物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貨物資訊者,擬制為提供報關文件。
-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將米菓貨品、天然蜜貨品、麥芽及啤酒花4項製酒原料貨品等關稅稅率調降或免稅。
2.鬆綁進出口相關法規
-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增訂文件補正期限、具結先行放行繳納之保證金可循環使用、以電子送達查驗相關通知等三大簡政便民措施,增進查驗效率及完善邊境查驗措施。
- 修正「貨物稅條例」,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規定,提升消費者購買無添加糖飲料品意願;公告實施「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依不同輸入用途進行分流管理。
-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現場查驗以抽檢取代全面查驗;許可數項重要聯合行為申請案件,促進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加強貿易效能。
(七)投資自由
- 鼓勵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在臺設置區域中心,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針對在臺設置區域中心之境外基金機構經金管會認可後,放寬其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案件得採申報生效制,以及針對在臺設立核心職能區域中心之境外基金機構經金管會認可後,其境外基金之國人投資比率上限放寬至90%。
- 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放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業務之限制。
- 發布「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保管機構得代理收受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放外幣現金股利之令」,明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保管機構,得代理收受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放之外幣現金股利,並得依投資人指示,將相關款項支付至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定之帳戶,持續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
-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放寬外資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程序,提升外資參與臺灣期貨市場之便利性。
(八)金融自由
1.鬆綁金融服務法規限制
- 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或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增進其營運彈性。
- 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開放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以促進保險業數位轉型。
- 發布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相關令釋,擴大保險業可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範圍,促進保險業研發具外溢效果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滿足保戶多樣需求。
- 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範圍,開放更多元的投資標的並簡化行政程序。
- 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與上市股票一致,刪除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標準之條件等,以利企業選擇適合之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並衡平上市櫃股票市場發展。
-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使相關法規更符合金融市場併購實務運作並健全市場秩序。
-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放寬營業場所內得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提升跨業經營綜效。
- 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鬆綁金融機構申設分支機構門檻,滿足不同發展策略之金融機構多元發展需求。
- 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放寬證券商申請高資產客戶業務之資格條件,與放寬證券商海外子公司所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對象,擴及至「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及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以鼓勵證券商經營高資產客戶業務,並強化我國證券業者研發設計金融商品及銷售能力。
-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新增保險公司得自訂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及簡化高資產客戶投保流程,免做高齡錄音錄影、承保前電訪等作業,以提升民眾投保便利性及精進保險業作業效率。
-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網路投保規範及提高旅平險醫療保額上限,以提升保險服務便利性,加速推動保險數位化。
2.促進金融及資本市場之發展
-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延長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租稅優惠10年,以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保險商品之競爭力。
- 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OSU)金流便利性,以擴大經營我國證券業之國際市場。
- 發布「有關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得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有關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之標準」相關令釋,開放證券商OSU得對境外客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並訂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及證券商申請本項業務之程序及資格條件,以提供證券商OSU境外客戶更多元資金融通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