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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列印圖示

一、臺灣經濟自由度評比

自1995年至2017年,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為促進世界經濟之自由與繁榮,已連續發布23年《經濟自由度指數》(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此報告,係國際上重要的國家競爭力評比之一,而每年發布的評比,深受各國重視並據引為推動經濟政策之重要參考。

今(2017)年2月15日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共同發布的《2017經濟自由度指數》(2017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臺灣經濟自由度排名第11名,較前一年推進3名,創歷年最佳全球排名;近9年共進步24名。

整體而言,近9年臺灣在推動經濟自由化有顯著成果,主要方向包括簡化行政作業流程與鬆綁經濟管制法規,具體措施包括: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建置建築執照單一窗口發照中心、開放人民幣存款與清算、鬆綁外人來臺就業、降低非關稅貿易障礙、有效穩定物價波動、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合夥制度等。

二、2017年推動成果

國發會為凝聚相關部會之改革共識與方向,邀集相關機關檢視《2017經濟自由度指數》評比報告,並彙整各部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近ㄧ年內改革成果,完成《2017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如附件),主動提供美國傳統基金會作為2018年初發布《2018經濟自由度指數》評比參考。重要改革成果摘要如下:

♦ 財產權

1. 智慧財產權保護:修正公布「專利法」(2017.1.18),保障已公開之發明仍有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可能。另2017年2月22日臺灣與美國於美國首府華盛頓完成「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以強化雙方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及貿易詐欺行為的執法調查合作。

2. 建全土地徵收程序與公民參與機制:2016年8月起,內政部召開多次「土地徵收與居住權保障」公聽會,預為啟動「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準備。建置土地徵收保障措施,具體作為包括:開放「土地徵收管理系統平臺」提供民眾查詢流覽(2016.8.1),發布「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2016.10.31),及「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網站上線提供服務(2016.11.11)。

3.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回復及傳統智慧創作智慧財產權保護:持續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輔導原住民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另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相關子法積極輔導原住民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 司法效能

1.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39至749號等11則憲法解釋,案由包括: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No. 739)、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No. 740)、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No. 741)、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No. 742)、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No. 743)、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No. 744)、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No. 745)、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No. 746)、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No. 747)、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No. 748)、計程車駕駛人定期禁業及吊銷駕照案(No. 749)。

2. 司法院推動法院科技化:2015年6月及8月司法院陸續啟用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稅務行政事件的線上起訴服務。2016年8月8日司法院啟用民事訴訟電子起訴系統,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註冊取得遞狀帳號、密碼,透過「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SOL/LOGIN.jsp)即可進行起訴及傳送書狀。

♦  廉能政府

1.修正「洗錢防制法」:為健全洗錢防制體系,符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規範要求,落實洗錢防制工作,展現打擊經濟犯罪及洗錢犯罪的決心,及增進整體金融活動信譽評等目標,2016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全文「洗錢防制法」共23條,並於2017年6月28日正式施行。

2.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2016年9月7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溯及自2015年12月9日施行。修正發布「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2016.8.24),以配合因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施行,並提升預防及打擊貪腐之效能。

3. 訂定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及修正獎勵檢舉貪腐相關法制:訂定發布「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2016.12.21),期透過外部監督及課責,有效降低貪瀆不法。另修正發布「法務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設置要點」(2016.11.14);「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2016.11.14);「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2016.11.16)。

4. 強化反貪腐國際協議(定)合作: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底與相關國際反貪機構依所建立之執法合作平臺機制,共同打擊貪腐案件計7案。

♦  租稅負擔

1. 所得稅法相關法規修正:修正公布「所得稅法」(2016.7.27),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 )制度,杜絕企業利用跨境之便,進行避稅情事。另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17.5.10),以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企業改以個人名義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CFC方式規避我國納稅義務之弊端,建立自然人CFC制度。

2. 強化租稅相關國際協議(定)合作:「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等3個協議(定) ,於2017年1月1日生效。

♦  勞動自由

1.鬆綁外國人力就業限制: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2016.11.3),刪除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關係結束後,須出境再入境之規定。另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2016.11.15);「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016.11.15);「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016.11.16);「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2017.1.1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2017.4.6);「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2017.4.18)。

2.修正「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2016.12.21),除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勞工權益之保障更進一步。

3.強化勞動相關國際協議(定)合作:勞動力發展署與澳洲技職教育聯盟(TAFE Directors Australia,簡稱TDA)簽署「職業教育與訓練合作瞭解備忘錄(MOU)」(2016.11.2),以擴大臺灣與澳洲雙邊實質訓練合作的效益。

♦ 貨幣自由

1.鬆綁銀行業管制法規: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016.9.9),放寬指定銀行對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得採開辦後函報備查方式。修正發布「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2016.9.20),增列銀行得發行澳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2.鬆綁保險業及證券業管制法規: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016.12.30),明定外幣財產保險相關款項得以新臺幣收付之例外情形及其結匯事宜。修正發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017.3.27),開放證券業辦理與證券業務相關之新臺幣即期外匯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

3.鬆綁外匯管制法規:修正發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2017.3.27)及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2017.3.27),放寬申報義務人向銀行業申請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之方式。訂定發布「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2017.3.27),明定外匯證券商(DSF)受理即期外匯交易應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範圍、金額及限制條件。另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向中央銀行申請程序(2016.12.2)。

♦ 貿易自由

1.關務法規鬆綁:修正公布「關稅法」(2016.11.9;2017.1.18),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原產地預先審核規定,及避免進口人濫用低價免稅規定。修正公布「海關進口稅則」(2016.12.30),採行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發布之201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HS),調整部分稅則號別之編排架構及修正貨名。另修正發布「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2016.10.4;2017.5.9);「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2016.10.1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2016.11.3;2017.5.19);「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2016.11.9;2017.5.26);「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2016.11.9);「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2016.12.30);「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2017.3.14)。

2.簽署經貿協議(定)及合作備忘錄:2017年2月22日「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正式生效。臺韓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相互承認協議生效(2016.10.1)。臺灣與越南簽署臺越原產地證明書瞭解備忘錄(2016.7.6)。臺灣與比利時簽署臺比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瞭解備忘錄(2016.11.24)。臺灣與歐盟反詐欺局(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 OLAF)簽署行政合作協議(2016.11.25)。臺灣海關與芬蘭海關簽署打擊關務詐欺合作協議(2017.1.19)。

♦ 金融自由

1.鬆綁金融業經營限制相關法規: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2016.12.30;2017.4.26);另修正發布「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2016.7.1);「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2016.8.17);「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016.9.10);「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2016.9.10);「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2016.9.22) ;「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2016.12.13);「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2016.12.15);「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2016.12.22);「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2017.4.6);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2017.5.3)。

2. 強化國際金融協議(定)合作:金管會     與巴拿馬銀行監理總局簽署跨國銀行監理資訊交換及相互合作備忘錄(2016.9.6)、與美國伊利諾州財務暨專業法規監理署簽署備忘錄(2016.11.10)、簽署加入審計監理資訊交換合作多邊瞭解備忘錄(2017.4.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分別與瑞士及韓國簽署存款保險合作備忘錄(2017.2&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與印尼及泰國證券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2016.7&11)。臺灣期貨交易所與韓國金融投資協會簽署合作備忘錄(2016.7)、與伊朗商品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2017.4)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與伊朗集保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2016.12)。

  • 相關檔案
    1. 2017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中文)
    2. 2017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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