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經濟自由度評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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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0)年3月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共同發布的《2020經濟自由度指數》(2020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臺灣經濟自由度排名第11名,較去年微幅下滑1名。 |
二、2020年推動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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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推動經濟自由化之法律及法規命令修正、人權保障、簽署經貿協議(定)及合作備忘錄重點如下: |
♦ 財產權 |
1. |
智慧財產權保護: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並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及互惠原則,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保護。 |
2. |
健全土地徵收程序與公民參與機制:2019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重點包括:放寬繼承人申請收回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資格、加重需地機關未依徵收計畫使用的責任及保障被徵收地上權或徵用土地申請改以徵收所有權之權益等。 |
♦ 司法效能 |
1. |
推動司法E化:「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線上聲請系統」於2019年5月31日起試辦金融機構以債權人身分向試辦法院傳送電子書狀,聲請強制執行,同年8月28日訂定「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並於同年月30日正式啟用。 |
2. |
持續研議規劃設立商事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2019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2020年2月18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研究與草擬商業事件審理細則草案條文;規劃建置「商業事件審理電子訴訟」系統,以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接收來自電子訴訟系統之當事人上傳電子書狀及卷證,持續提升我國法院解決商業紛爭效率競爭力。 |
3. |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2020年3月7日成立「調解基本法草案研議小組」,研究與草擬調解基本法草案條文。 |
♦ 廉能政府 |
1.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於2019年8月1日發布施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於2020年2月20日送行政院審查。 |
2. |
自主承諾履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2018年公布首次國家報告並舉辦國際審查會議,由中央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依據47點結論性意見,採取具體措施積極落實,定期追蹤管考辦理進度,預定於2020年公布期中報告說明結論性意見執行情形,2022年辦理第2次國際審查。 |
♦ 租稅負擔 |
1. |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優化產業創新環境:2019年7月3日增訂第10條之1,提供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設備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同年月24日再修正部分條文,強化並展延現有租稅優惠實施期限10年(2029年12月31日止)。另新增「營利事業將保留盈餘從事實質投資者,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2. |
鼓勵匯回境外資金,協助台商調整全球布局:2019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同年8月15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內匯回境外資金,並存入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得適用特別稅率8%或10%課稅,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得申請退還50%稅款。 |
♦ 經商自由 |
2019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8條,放寬商業名稱得標明至多二種業務種類,俾利於微型商業之複合式經營及行銷。 |
♦ 勞動自由 |
1. |
鬆綁外國人力就業限制:2020年5月18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列驗光師為外國人從事醫療保健之工作、政府機關(構)為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之雇主資格、藝文服務業為聘僱藝術及演藝工作外國人之雇主資格。 |
2. |
修正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日及2020年1月1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政府評估並公告及透過工會、勞資會議同意之集體協商機制,得另行約定不少於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2019年12月2日及2020年3月6日修正公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彈性調整例假之安排。 |
♦ 貿易自由 |
1. |
非關稅貿易障礙之法規鬆綁:2019年7月1日發布解釋令,解決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貨物繳納關稅進口,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重複課稅不合理情形;2019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作業要點」,定明船舶專用物料及非菸酒類之船舶日用品,得供應停泊於未設有海關專用港之國際航線船舶,並規範補給貨物應以專用車隊裝載、全程加封電子紙封條並由專責人員隨行護送等管控機制。 |
2. |
簽署經貿協議(定)及合作備忘錄:2019年5月22日、6月1日起,分別與日本及澳大利亞實施AEO相互承認協議實務運作,雙方海關相互提供對方AEO業者通關優惠; 2019年10月25日與馬紹爾群島簽署經濟合作協;2020年5月6日與印尼完成簽署「貿易推廣合作瞭解備忘錄」。 |
♦ 投資自由 |
1. |
修正鬆綁投資限制相關法規:2019年7月29日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對於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賦予投資人選擇分批辦理審定或於全部實行後一次辦理審定之權利。 |
2. |
國際投資協議(定)合作之成果:2019年12月18日我國與越南簽署新版「臺越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 」,並於2020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
♦ 金融自由 |
1. |
鬆綁金融業經營限制相關法規:2019年6月19日訂定「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針對現有已獲核准之業務範疇,得採用業務試辦;2020年2月24日修正發布「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增加電子支付機構及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作業彈性;2019年9月24日修正發布「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3條之1規定之令」,放寬期貨自營商從事任一國外交易所期貨交易得不受其淨值10%之限制;2020年1月15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設置標準」,明定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以下簡稱STO)之證券自營商,其最低資本額為1億元;2019年7月31日訂定發布「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者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相關業務項目,並予適當控管;2019年11月18日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之解釋令」開放保險業得擔任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 |
2. |
強化國際金融協議(定)合作:金管會2019年7月9日與法國金融審慎監理總署於簽署金融科技監理合作書面文件,內容包括雙方監理機關轉介機制、資訊分享等;與瑞士金融監理總署於2019年7月22日簽署金融監理合作書面文件,規範雙方應對所取得之監理資訊予以保密,且僅能將該等資訊用於合法監理目的;與德國金融監理總署於2020年2月20日簽署金融監督合作書面文件,建立雙方包括金融監理機制與人員交流與合作等相關議題之合作與經驗交換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