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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06 金管會放寬在臺無住所外國人,得授權代理人開設公司籌備處存款帳戶

       原外國公司於銀行開設籌備處帳戶時需負責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俟公司設立完成,從籌備處帳戶轉為公司正式名稱戶頭時,亦需負責人再次親自到場對保。此,對外國公司指派國外人士擔任董事長之公司負責人而言,極度不便。

 

       為便利外國企業來臺申設,國發會於104年6月24日邀集金管會協商,並達成由銀行公會修改金融機構開戶作業相關規範,以放寬外國公司籌備處開設存款帳戶,於符合特定條件下,其負責人得授權代理人辦理(本人無需親自辦理)之共識。

 

       104年8月6日銀行公會經金管會核備修正「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第三條,如下:

 

       在臺無住所外國人【係指未持有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含華僑)】開立新臺幣存款帳戶以親自辦理為原則,但符合下列情形或主管機關規定者,可由受本人委託或授權之代理人依銀行內部認識客戶規範辦理:

 

一、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加工區管理處專案核准,或因贈與、繼承等特定情事取得有價證券之外國人,開立證券交割用之帳戶。

 

二、外國公司籌備處於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時,其負責人為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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