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

最新消息

列印圖示
104/09/16 財政部函釋住家房屋登記網路交易營業場所,可按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財政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10號令函釋: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函釋,僅限於「網路拍賣貨物」,不及於其他用類似網路拍賣(例如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線上交易型態。

 

        為鼓勵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申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及辦理税籍登記,104年6月24日國發會邀集財政部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研商,建議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比照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放寬對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此會議達成鬆綁共識。

 

        104年9月16日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函釋全文:

 

一、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都是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而且房屋也沒有提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就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也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