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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行政院修正發布「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參考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及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建議,進行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改革,以強化擔保債權人擔保利益,及便利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為改革重點,行政院於12月17日修正發布「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參見附件)。

 

       聯合國《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建議各會員國,於兼顧交易安全保障及金融秩序穩定之前提下,謀求建構健全及務實的擔保法制,以4個構面建構現代化動產擔保法制改革:

 

(一)設定(creation):允許借貸雙方當事人得合意以任何現在或未來資產及所有交易,創設擔保權益;允許擔  保契約對擔保品之描述,得為概括性記載而不要求具體(特定)描述;允許債權擔保範圍及於原始資產的產品、收益(債權)或替代物。

 

(二)優先權(priority):對不移轉占有擔保債權人,法律應規定對其債權具有優先權;法律規定擔保債權依登記先後,決定優先權順序;允許擔保權益及於擔保品處分之利益或替代利益(如損害賠償)。

 

(三)公示性(publicity):擔保登記機關資料庫型態,是整合全國地理區域及連結全國不同區域之動產登記資料;讓潛在債權人可透過全國統一公示網站資料庫,查詢抵押人設定動產之情形,以做為放款之決定;提供線上網路系統,可搜尋、登錄及管理動產擔保登記資料。

 

(四)實行(enforcement):法律允許當事人得自由簽訂出售擔保品給債權人之擔保協議;法院外之拍賣程序,便利債權人執行拍賣債務人擔保品;在完全滿足擔保債務及債務人不行使回贖權之前提下,允許當事人得以擔保品估價受償(留抵)。

 

       今年動產擔保交易法制改革,修正發布「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以呼應聯合國《擔保交易立法指南》所提「設定」及「公示性」等2構面之建議。說明如下:

 

       首先,在「設定」方面:刪除原條文第2條,廢除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名表規定,以承認當事人得依擔保契約合意設定擔保標的物,不再限制其種類。

 

       其次,在「公示性」方面:引進線上登記機制,經濟部協助建置「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今年5月27日上線提供服務(整併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於同一網站),並完成動產擔保登記集中資料庫建置,及明文登記機關採形式審核(notice-based)方式,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2項、第5條第2項、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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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12.17行政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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