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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30 經濟部發布經商企字第10504600440號令

      105年1月30日經濟部發布經商企字第10504600440號令函釋:基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協助、輔導及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為因應新型態中小企業商業組織之設立,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依法辦理之「商業登記」,係指公司登記以外所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商業登記組織登記者,包含商業登記法辦理之商業登記及依有限合夥法辦理之有限合夥登記。(參見附件)

 

       我國原商業組織型態,僅有公司及商業(獨資、合夥)登記兩種型態。為利我國商業組織環境與國際法制接軌,及彈性企業對商業組織型態的選擇,經濟部建議引進於歐美先進國家行之多年的有限合夥法制。其後,有限合夥法於104年6月24日公布,並於104年11月30日施行。至此,我國商業組織增加有限合夥型態。

 

       有限合夥與公司同為營利社團法人,具有獨立法人格身分,得以此身分為法律行為,如訂立契約。而商業(獨資、合夥)登記,並不具獨立法人格身分,不能以此身分為法律行為,故其營業能力範圍受到一定限制。有限合夥明文賦予獨立法人格,此為我國相異外國(如新加坡、香港等)對於有限合夥之獨特設計。

 

       於有限合夥施行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協助、輔導及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等相關條文,理應適用有限合夥;如待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再透過立法院修正通過,恐緩不濟急,或不利中小企業考慮選擇以有限合夥組織設立。經濟部爰發布函釋方式,擴張第2條第1項所稱「商業登記」包括有限合夥組織型態,以儘速完備有限合夥能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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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0130經企字第10504600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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