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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4 金管會開放創投公司上市掛牌

       為鼓勵創投公司挹注較大資金於風險較高且投資回收期較長之新創產業,以引領國內產業轉型,金管會前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研議開放創業投資公司上市,經證交所研議修正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後,於105年1月25日修正發布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等相關規章,規範永續型創投公司申請上市之標準及上市後須持續遵守之義務。

 

      永續型創投公司申請上市除應符合一般事業申請上市有關設立年限、獲利能力、股權分散、應先登錄興櫃滿6個月及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等之標準外,尚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上市時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1億股以上;

2.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任何業務;

3.申請上市時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0%;

4.申請上市時投資任一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20%;

     5.申請上市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百分60%以上。

 

       此外,鑒於創投公司之行業特性,有提醒投資人注意並對其營運風險為持續性管理之必要,證交所另配合修正發布「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第5條及第9條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增訂創投公司申請上市之公開說明書暨上市後應持續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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