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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5 內政部公告「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須具備之一定條件」

       為配合政府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落實「為年輕人找出路」施政方向,以呼應時代潮流,並促進國家產業發展,105年3月15日內政部公告(如附件)於現行研發替代役下,鬆綁兵役法規,期能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其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公告內容如下:

 

一、申請之新創事業應為依法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事業,且其負責人以依法登記代表法人之董事為限。

 

二、本人為發明人,且該發明已依法取得我國發明專利,及該專利為新創事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三、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定名台灣新創競技場TSS)者;或曾進駐上述園區並經TSS推薦者。

 

四、獲得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獎項(如下),且該獲獎項為新創事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分類

獲獎名稱

創業競賽

創新創業激勵計畫(臺灣)創業傑出獎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創事業獎 (臺灣)

International Data Group (IDG) DEMO Show (美國)

設計競賽

德國Red Dot Award (德國紅點設計大獎)

獲得紅點最佳設計獎者

德國IF design Award (德國漢諾威工業設計獎)

獲得年度IF金質獎或學生設計獎百選者

G-Mark Award(日本通產省優質產品設計獎)

獲得優良設計百選者 (Good Design Best 100)

IDEA Award (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

獲得金獎、銀獎或銅獎者

金點設計獎 (臺灣)

獲得年度最佳設計獎者

  

       另有關「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實施計畫」,內政部役政署已於105年5月2日頒布,並開始受理申請。


  • 相關檔案
    1. 1050315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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